安徽省公安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安徽省公安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辦法》是為了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結合安徽省公安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6月26日,安徽省公安廳印發《安徽省公安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公安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26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公安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安徽省公安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皖公通〔2023〕16號
各市、縣公安局:
修訂後的《安徽省公安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廳黨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公安廳    
2023年6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皖政法〔2014〕26號)《安徽省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皖政法〔2017〕75號),參照《省委政法委機關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皖政法辦〔2018〕26號),並結合我省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司法救助是國家對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採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第三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成立由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後勤保障、法制、信訪和各執法警種參加的國家司法救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法制部門。
第四條 國家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則:
(一)輔助救助原則。重點對符合條件的特定案件當事人生活面臨急迫困難進行輔助性救濟。對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只進行一次性救助。對於能夠通過訴訟獲得賠償、補償的,應當通過訴訟渠道解決。
(二)公正救助原則。救助應當公平、公正、合理,統一救助標準和條件,兼顧當事人實際情況和同類案件救助數額。
(三)及時救助原則。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救助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據職權及時提供救助。
(四)屬地救助原則。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原則上由案件管轄地負責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案件管轄地的公安機關救助資金不足的,可以按照程式依法依規啟動省市縣聯動司法救助程式。
第五條 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僅限於自然人,範圍如下:
(一)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嚴重殘疾,或者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因刑事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刑事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只進行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未達到重傷標準的,案件管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以其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意見作為計算司法救助金額的參照。
輕微傷一般不予救助,確因實際生活困難需要救助的,可以按照1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給予救助。
(五)舉報人、證人、鑑定人因舉報、作證、鑑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傷害或其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七)涉法涉訴信訪人的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願意接受司法救助後息訴罷訪的。
(八)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第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國家司法救助:
(一)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
(三)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刑事訴訟的。
(四)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五)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
(六)通過保險機構賠償、社會保障機構救助或者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七)對象為社會組織和法人。
(八)其他不適合國家司法救助的情形的。
第七條 國家司法救助應當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與思想疏導、宣傳教育、法律援助、訴訟救濟、社會救助等配套銜接。
第八條 國家司法救助數額應當根據以下情況確定:
(一) 申請人實際遭受損害後果;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
(三) 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
(四) 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支出等。
國家司法救助資金額度以作出救助決定時的案件管轄地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不超過36個月工資的總額。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嚴格審核控制,但救助金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給付或者雖已判決但未執行到位的標的的數額。
第九條 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過程中,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
第十條 救助申請由當事人向辦案機關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提出。申請一般採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不能提供書面申請的,可以採取口頭方式。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親屬關係證明。
(二)辦案機關對案件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三)申請人申請救助的原因和理由及實際損失後果。
(四)申請人戶籍地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或民政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以及未獲得民事賠償、保險機構賠償和社會保障機構救助情況的證明。
(五)涉法涉訴信訪人,願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後息訴息訪承諾書。
第十二條 接受救助申請的辦案單位應當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給予救助和救助金額的意見和建議,並報本級公安機關國家司法救助領導小組審批。本級公安機關國家司法救助領導小組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救助的決定。
本級公安機關國家司法救助領導小組作出審批意見後,決定予以救助的,同時將審批意見送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撥付資金,辦案單位在收到撥付款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救助資金。決定不予救助的,由辦案單位在收到審批意見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並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救助資金一般應採取一次性發放的方式。
辦案單位應當同時將國家司法救助情況通報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基層黨政組織。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發放司法救助資金情況檔案,做到一案一卷,嚴格管理申請、審批、發放、領取司法救助金等文書材料。
當事人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的案件須依法移送下一辦案環節或者其他政法單位的,辦案單位應將國家司法救助有關材料隨案卷一併移送。
第十四條 各地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測算國家司法救助資金需求,積極申報將所需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專項安排,專款專用。已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資金、涉法涉訴信訪救助資金等專項資金的,統一合併為司法救助資金。
提倡、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公民個人捐贈國家司法救助資金,或者直接為有特殊生活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捐助。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於每年6月和12月,向同級黨委政府國家司法救助領導小組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國家司法救助領導小組報告司法救助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總結上報有關工作經驗,突出亮點、典型事例和存在問題等情況。
省公安廳將結合專項督察、巡查抽查、案件評查等工作,監督、管理各地公安機關、各警種部門開展司法救助情況,常態化開展執行評估,總結分析當前各地異地辦案工作存在的問題,並定期通報或定向推送;對通報和推送的問題,各地、各相關警種應當立即整改並及時反饋整改情況,持續推動全省公安機關司法救助制度嚴格規範。
第十六條 公安民警在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法律法規,對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等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嚴肅追究責任,並追回已經發放或者非法占有的救助資金:
(一)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的;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的;
(三)違反規定發放救助資金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救助條件人員提供救助的。
第十七條 救助申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救助金的,實施救助的單位應當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法涉訴信訪救助申請人領取救助金後,違背息訴息訪承諾的,實施救助的單位應負責將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生活困難”,一般指救助對象因案件造成其收入水平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嚴重殘疾”一般指六級以上(包括六級)傷殘;“案件無法偵破”,一般是指刑事案件從立案起12個月內沒有偵破。
第十九條 各地可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國家司法救助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國家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10月15日印發的《安徽省公安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失效。

內容解讀

一、政策背景
隨著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深入推進,省公安廳執法制度制定標準不一、執行剛性不強、修改完善不及時等問題日益凸顯,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公安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制度,規範司法救助金髮放程式,更好地服務人民民眾,我廳對《安徽省公安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辦法》(2018版)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過程
2023年4月,省公安廳集中開展執法制度清理及立改廢工作,為切實提升制度執行剛性、規範執法權力運行、促進公正執法。對標“可操作、可問效、可追責”要求,對《安徽省公安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辦法》(2018版)進行了修訂,經徵求和各地公安機關、各有關警種意見,並經合法性審查和廳黨委會審議,最終形成了本《實施辦法》。
三、修訂內容
一是在《實施辦法》第15條新增“問效”內容作為第二款:“省公安廳將結合專項督察、巡查抽查、案件評查等工作,監督、管理各地公安機關、各警種部門開展司法救助情況,常態化開展執行評估,總結分析當前各地異地辦案工作存在的問題,並定期通報或定向推送;對通報和推送的問題,各地、各相關警種應當立即整改並及時反饋整改情況,持續推動全省公安機關司法救助制度嚴格規範”。
二是將《實施辦法》第16條“追責”條款修訂為“公安民警在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法律法規,對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等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嚴肅追究責任,並追回已經發放或者非法占有的救助資金:
(一)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的;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的;
(三)違反規定發放救助資金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救助條件人員提供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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