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決定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0月20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0月20日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條“車輛載運危險物品或者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時,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車道、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修改為:“車輛載運危險物品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車道、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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