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決定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10.20
  • 實施時間:2004.10.20
經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0月20日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對批准超限運輸的,發給超限運輸通行證;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准。”修改為:“公路管理機構對批准超限運輸的,應當發給超限運輸通行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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