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是在安徽省省委、省政府的關心支持下,於2005年5月18日組建成立,是經安徽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原中共安徽省委書記盧榮景、原安徽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孟富林、原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昌期為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名譽會長。原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本立任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會長。
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的宗旨是:在省政府及省經信委等相關部門指導下,在各相關協會及企業界的支持下,聯誼皖籍企業和企業家、在皖興業的企業和企業家、境內外對徽商文化、經營理念有認同、有研究的企業家及有關專業研究機專家學者等,通過組織和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整合徽商研究資源,傳承徽商優秀文化和經營理念,廣交朋友聯誼友情,增進交流和合作,為境內外現代徽商提供服務,促進安徽和諧發展。
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的會員以徽商企業為主體,並有經濟、徽商研究機構、新聞界有關工作人員參加,是徽商的代表組織,也是徽商交流和聯誼的平台。協會設立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並建立會員部、傳媒部、金融服務中心、健康服務中心、網球俱樂部等相關專業服務機構。
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十分重視徽商宣傳工作。編印出版了《天下徽商》叢書、徽商書畫、民間社團法規檔案彙編等十多種圖書和資料;創辦《中國國際徽商》網站並和中安線上合作創辦《中國新徽商》網站;編印《新徽商》雜誌,並積極支持安徽報業集團《徽商》雜誌出版發行;與合肥廣播電台合作開通了徽商故事會廣播欄目;通過新安晚報、安徽商報、安徽經濟報、市場報等多家報紙報導徽商活動。
當代徽商在全國各地乃至世界發展迅速。境內外已經成立各種名稱的徽商社團總計63 家,其中境內49家。已經建成和恢復徽商會館(徽商大廈、徽商會所、徽商俱樂部)近20家,如福州、合肥、重慶、南寧、上海、黃山、銀川、 北京、大連、西安、紹興、 蘇州、徐州等,還有的地方正在待建之中 。
協會章程
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
第二條 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是集聯絡、學術交流等內容,以安徽商人鄉情友情為紐帶,廣泛聯絡海內外安徽商人開展文化經濟交流的非盈利性聯誼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宣傳安徽、建設安徽,發揮徽商“誠信待客、經營有道”的優勢,通過組織和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廣交朋友聯友情,增進交流與合作,為省內外徽商提供服務,促進安徽各項事業的發展。開展對徽商歷史、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學術研究,弘揚徽商文化,發揚徽商精神,為促進安徽的繁榮昌盛而努力。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合肥市榮事達大道 70 號振信大廈 A 座 12 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1 、發展在安徽的企業經營者和在省外的皖籍企業家,以及在安徽學習、生活過,受到徽文化薰陶的企業家之間的緊密合作與交流。
2 、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交往活動,與海內外徽商研究團體和安徽籍企業家建立友好往來聯繫;
3 、組織對徽商文化和現狀的考察與研究,加強對外宣傳與交流活動,積極介紹徽商文化,熱情傳播徽風徽韻,為安徽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提供信息諮詢和服務;
4 、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搞好招商引資工作,為安徽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獻計獻策,牽線搭橋;
5 、與有關部門共同辦好徽商大會和徽商論壇,促旅遊,促經濟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省內外志願加入本會的各團體會員和個人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的範圍及條件:
一、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由境內外志願加入的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在皖創業的著名
企業家及安徽省企聯的企業界副會長、常務理事;
(二)在境外、省外創業有成的安徽籍企業家;
(三)在安徽學習過、工作過,接受徽商理念,或運用徽商理念創業有成的企業家;
(四)國內外從事徽商研究的機構;
(五)從事徽商研究的著名專家學者;
(六)與安徽有密切關係的社會名人;
(七)各相關的社會團體。
二、具備上述七條之一的企業、單位、團體和個人,且熱心徽商、擁護本會章程的,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三、安徽省企業 / 企業家聯合會的會員可參加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的一切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擔任協會會員的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擔任理事的企業會員:
(一)入會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熱心徽商文化事業的發展、進步。
(二)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3 、可免費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
4 、在企業發展中,可以獲得在與本會會員單位之間提供的服務平台;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擔任常務理事的企業會員:
企業資產或營業收入在 3000 萬元以上,每年交納 3000 元會費。除享有理事會員的權利外,同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大型活動;
(二)在企業發展中,可以獲得本會的服務;
(三)協會手冊提供四分之一的頁面文字宣傳、介紹企業;
(四)協會宣傳媒介(如網站、報紙、雜誌、會刊)免費刊登企業簡介和相關資訊;
(五)應企業要求,提供個性化服務。
四、擔任副會長的企業會員:
企業資產或營業收入在 5000 萬元以上,每年交納 5000 元會費。除享有理事會員的權利外,同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協會重要活動的決策;
(二)免費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在企業發展中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徵得會長同意,以協會名義主辦有關活動;
(五)應企業要求,提供個性化服務;
(六)協會手冊提供一個頁面為企業形象宣傳介紹;
(七)協會宣傳媒介(如網站、報紙、雜誌、會刊)免費刊登企業簡介和相關資訊。
五、申請加入本會非企業會員享有企業理事會員同等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榮譽;
3 、接受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4 、關心本會建設,積極協助籌措活動基金;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會員如果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3 、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4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期的決議;
2 、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4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建議;
6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7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8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0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二條 本會常務理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本會領導工作;
2 、制定本會工作計畫;
3 、領導本會各工作機構開展活動;
4 、召開學術會議;
5 、聘任本會副秘書長和下設機構的負責人;
6 、聘任本會顧問、名譽會長;
7 、增補或更換個別理事和常務理事,並報理事會認可。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臨時召集會議進行議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檔案;
4 、協調和領導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5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6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7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七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未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與委託,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合法會務活動受法律保護,未經本會 2/3 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解散本會和終止本會會務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管理細則
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會員經費管理細則
為規範本協會會員經費管理,使協會會員會費能夠合理、有效使用,根據《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章程》,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經費來源主要由本協會會員會費、社會各界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組成。
第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會員會費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會費收取分為中國境內會員和中國境外會員兩種。
第九條 境內副會長會費標準:
一、新入會境內副會長入會會費20000元人民幣以上;
二、境內副會長每年續費5000元人民幣。
第十條 境內常務理事會費標準:
一、新入會境內常務理事入會會費10000元人民幣以上;
二、境內常務理事每年續費3000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境內理事會費標準:
一、新入會境內理事入會會費5000元人民幣以上;
二、境內理事每年續費1000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會員會費標準:
一、新入會境內個人會員入會會費1000元人民幣以上;
二、境內個人會員每年續費300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境外副會長會費標準:
一、新入會境外副會長入會會費5000美元以上;
二、境外副會長每年續費2000美元。
第十四條 境外常務理事會費標準:
一、新入會境外常務理事入會會費3000美元以上;
二、境外常務理事每年續費1000美元。
第十五條 境外理事會費標準:
一、新入會境外理事會費1500美元以上;
二、境外理事每年續費500美元。
第十六條 境外個人會員會費標準:
一、新入會境外個人會員入會會費1000美元以上;
二、境外個人會員每年續費300美元。
第三章 捐贈資助
第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第十八條 台港澳地區和國外友好團體、組織、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第十九條 政府資助。
第二十條 資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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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款 單 位: 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
帳 號 : 1782 0468 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