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進行安全教育時,要十分注重對學生的心理諮詢和疏導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各種心理障礙,防止因心理障礙而發生的自傷、自殘事故。
基本介紹
- 名稱::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 制定機關::教育部
條例全文
第二條 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師生員工進行系統的安全知識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護意識,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自救自護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範措施,切實降低事故發生率;依法處理校內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要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針,堅持“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 學校安全工作要在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統一管理,行政管理部負責指導各責任人具體落實。
第六條 學校安全工作還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公安、交通、消防、衛生等部門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齊抓共管,共創“平安文明校園”活動。要聘請法制副校長指導學校安全工作。
第八條 學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集會、活動、學科教學滲透等形式,針對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以及知識結構、認知能力等來進行。在校內醒目處公布火警、匪警、急救、交通事故及當地派出所的報警電話號碼,開闢安全教育專欄。
第九條 要根據季節、地域、環境等不同特點選擇安全教育的重點內容,開展演習和訓練,使學生接受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病、防運動傷害、防火、防雷、防煤氣中毒、防暴力侵害、防騙等安全知識教育。要對學生進行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為重點的法制教育,增強學生法制觀念,使學生知法、守法,並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第十條 要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時消除學生的心理障礙,防止學生出走、自殘、自殺等行為的發生。
第十一條 要定期舉辦學校安全知識培訓班,提高對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消除麻痹思想和僥倖心理,增強對突發事件的應變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實行學校集體外出活動報批制度。組織學生外出活動時,要有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並由學生書面經家長簽字同意後,指派有經驗的教師事先勘察活動場所,弄清有關情況,消除事故隱患。凡不安全或安全措施未落實的地方,不得組織學生前往。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生理和自我保護能力範圍的活動。
第十四條 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凡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應即時向安全工作領導組組長報告。
第十五條 落實“安全教育周”制度。要結合每學期的安全教育主題,採取多種形式和手段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 實行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各功能場室的責任人每周進行一次安全例行檢查,學校定期不定期檢查各班、各功能室和其它教學設施的安全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及時處理,消除隱患,對有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向上報告的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加強門衛保全工作,完善保全制度。學校保全人員要認真挑選,儘量安排年輕的退伍軍人,不能安排老弱病殘的人員當保全。對外來人員的進出一律進行登記制度,嚴防在校學生被拐騙及強行接出校園等事件的發生。
第十八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專項考核制度。每學期結束要對各班級、功能室的安全工作予以考核。
第十九條 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各班級及功能室的責任人要明確各自的職責與義務,並對所負責的安全範圍內的職責負責。
第二十一條 行政管理部要加強校舍的管理與維修,消除事故隱患。學校要定期對校舍和其它的設施等進行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和其它的設施及時維修。另外,要依靠當地公安部門做好學校的治安保衛工作。要督促好學生公寓辦公室加強對學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要健全、完善住校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教學服務中心要加強學校各種教學設備的安全管理,藝術體育中心要加強各種藝術體育器材的安全管理。要經常組織各功能場室的責任人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學校的各種儀器設備均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對可能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的設備、設施要經常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排除。
第二十三條 各學部要加強對師生的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好各種宣傳工具的教育功能,充分發揮好“交通安全學校”、“家長學校” 等機構以及“校外法制副校長”齊抓共管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要特別做好防火、防溺工作,要特別重視教育學生掌握火災和溺水自救的基本常識和技能。按消防部門有關規定配齊消防器材,並定期檢查、更新。學校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和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實驗課要有教師現場指導。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藥品要按照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要嚴格危險品購買、保存、使用的審批程式,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五條 要特別加強對學生進行交通法規教育,增強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學校組織集體活動外出不得租用車況不良和無牌證交通工具,嚴禁乘坐無證照人員駕駛的車輛、船隻,不得超載。學校成立交通安全監察小組,由教師、學生和學校保全組成,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維護好學校門口和附近主要路口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做好學校食品衛生工作。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和《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學校食堂要嚴把食品關,飲具、用具和食堂環境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學校要重視傳染病的防治與管理工作,堅持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發現患傳染病的學生,應立即與其家庭聯繫,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傳染病蔓延。
第二十七條 體育課或體育活動要事先做好準備,加強防護,注意安全。必須採購和使用質量合格的體育器材,對運動場地、器械要經常進行檢查,保持運動場地平整和清潔,合理地劃分活動區域,創造安全鍛鍊的良好環境。投擲標槍、鉛球等危險區域要嚴格防範學生擅自出入。要組織好課堂教學紀律,注意室外教學規範。
第二十八條 學校組織學生勞動以及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應對有關場地、工具做好安全檢查,對學生提出明確的紀律要求,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文藝演出、報告會等活動時,應對活動場館進行安全檢查,重點是電路和消防器材。要制訂好活動安全預案和消防應急預案,應預先安排好緊急情況下的安全通道。
第三十條 安全工作領導組名單及安全工作制度要向全校師生公布,安全教育、培訓、檢查、安全事故處理的記錄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設施目錄等均應歸檔。
第三十二條 要學習和貫徹《學校安全條例》,依法妥善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凡師生在校外因非學校責任造成傷害的,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見義勇為,為保護國家財產或師生安全做出貢獻者,要給予表彰獎勵;對遇險不救、臨危脫逃者,要給予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