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洪彬(吉林省吉林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

孫洪彬(吉林省吉林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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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洪彬,男,漢族,1962年6月生,中共黨員,大學學歷,1984年畢業於吉林化工學院化學工程專業。曾任吉林省吉林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2022年12月,孫洪彬一審被判有期徒刑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孫洪彬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2年6月
  • 畢業院校:吉林化工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4年7月畢業後,分配到吉林市塑膠工業公司,歷任塑膠四廠技術員、車間主任、技術科長。
歷任吉林市經貿委副主任、市政府汽車工業辦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汽車工業辦公室主任,吉林市汽車工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吉林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7年1月,吉林省吉林市政協副主席。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1年5月1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吉林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孫洪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12月2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孫洪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洪彬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謀求個人職務提拔;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免除企業應交罰款、返還土地出讓金;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孫洪彬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拜金思想膨脹,與私營企業主搞權錢交易,甘於被“圍獵”,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頂風違紀違法,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孫洪彬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1年12月,吉林省吉林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孫洪彬(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洪彬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通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孫洪彬利用擔任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2年12月2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省吉林市政協原副主席孫洪彬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被告人孫洪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8年春節前,被告人孫洪彬在擔任吉林市高新管委會副主任、主任,吉林市新北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土地徵收、企業融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45萬餘元。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鑒於孫洪彬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還全部贓款,依法可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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