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波(東營職業學院原黨委書記)

孫波(東營職業學院原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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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波,男,1963年10月生,山東省威海市人,1982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曾任東營職業學院黨委書記。

2023年7月31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營職業學院原黨委書記孫波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孫波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孫波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孫波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籍貫:山東省威海市
  • 出生日期:1963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公開審理,公開通報,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東營職業學院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2年3月2日,東營職業學院黨委書記孫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2年8月,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東營職業學院原黨委書記孫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波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去向,利用職權在幹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貪慾膨脹,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利用職務便利在資金申報、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政績觀扭曲,急功近利、濫權妄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孫波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孫波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東營市第七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依法逮捕

2022年9月1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山東省東營職業學院原黨委書記孫波(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孫波作出逮捕決定。

公開審理

2022年11月25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東營職業學院原黨委書記孫波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棗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一、受賄罪
2000年下半年至2022年2月,被告人孫波利用擔任中共利津縣委副書記,東營市科技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石油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山東省黃河三角洲可持續發展研究院管理中心黨組書記、主任,東營職業學院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資金申報、職務調整、教師考錄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5308萬餘元(其中1683萬餘元系未遂)。
二、濫用職權罪
2008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孫波在負責有關項目期間,濫用職權,致使項目建設成本增加、國家經濟利益受損,園區管理運行混亂,施工企業群訪,嚴重損害政府形象與公信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孫波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波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通報

孫波在負責有關科技園區項目區建設期間,選擇不具備建設資質的企業作為項目代建管理方,違規設定明顯高於國家標準的代建管理費計提比例,違規與企業簽訂對政府顯失公平的補充協定,違規將本應由政府承擔的項目施工監管、款項撥付、監督審計等職責交由企業行使,導致項目建設成本增加、管理運行混亂,施工企業群訪、訴訟糾紛不斷。項目運營過程中,招商引資不力,項目審核把關不嚴,導致企業入駐率偏低、冒名科技企業入駐現象頻發。孫波同時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8月,其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

一審宣判

2023年7月31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營職業學院原黨委書記孫波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孫波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孫波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萬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2000年下半年至2022年2月,被告人孫波利用擔任中共利津縣委副書記,東營市科技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石油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山東省黃河三角洲可持續發展研究院管理中心黨組書記、主任,東營職業學院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資金申報、職務調整、教師考錄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5308萬餘元,其中1683萬餘元系未遂。
二、濫用職權罪。2008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孫波在負責有關項目期間,濫用職權,致使項目建設成本增加、國家經濟利益受損,園區管理運行混亂,施工企業群訪,嚴重損害政府形象與公信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棗莊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孫波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對其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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