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永利(吉林省白城師範學院原黨委副書記)

孫永利(吉林省白城師範學院原黨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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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永利,男,漢族,1962年8月出生,吉林白城人,198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曾任吉林省白城師範學院黨委副書記。

2020年12月29日14時,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孫永利貪污、受賄、單位受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一案。對被告人孫永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孫永利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吉林白城
  • 出生日期:1962年8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1997年06月,任白城師範專科學校校產處處長;
1998年04月,任白城師範專科學校後勤辦主任;
2003年07月,任白城師範學院後勤管理處處長、後勤總公司總經理;
2004年06月,任白城師範學院計畫財務處處長;
2011年06月,任白城師範學院副院長;
2015年07月,任白城師範學院黨委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4月11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吉林省白城師範學院黨委副書記孫永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8月5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白城師範學院黨委原副書記孫永利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永利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插手干預工程招投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為單位索取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單位受賄犯罪;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涉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職犯罪。
孫永利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毫無組織觀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把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長期與私營企業主不正當交往,搞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孫永利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9年9月,吉林省白城師範學院黨委原副書記孫永利(副廳級)涉嫌受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單位受賄、貪污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永利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通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孫永利在擔任白城師範學院計畫財務處處長、副院長、黨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對負責和分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作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單位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負有直接責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單位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宣判

2020年12月29日14時,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白城師範學院原黨委副書記孫永利貪污、受賄、單位受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一案。對被告人孫永利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對其違法所得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7年間,孫永利利用擔任白城師範學院校產處處長的職務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用單位公房同開發商置換一套價值5萬元的房產,由其親屬占為己有;2012年1月至5月,孫永利利用擔任白城師範學院副院長分管財務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後兩次將本人和家屬的個人費用在單位報銷,套取公款總計2萬餘元;2006年至2016年,孫永利利用擔任白城師範學院計畫財務處處長、副院長、黨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學生公寓經營管理等方面為企業或他人提供幫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61萬餘元;2009年至2011年,孫永利利用擔任白城師範學院計畫財務處處長的職務便利,以順利撥付工程欠款為條件,要求陳某單位購買公務用車。陳某先後三次購買了別克牌轎車、奧迪A6轎車、奧迪A6L轎車送給白城師範學院單位使用,上述車輛價值97萬餘元;2010年1月、2016年4月,孫永利在擔任白城師範學院計畫財務處處長、黨委副書記期間,對負責和分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兩次工程結算時多支付給陳某工程款400萬元,至今未收回。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永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作為國有事業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由單位使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受賄罪;作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負責和分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鑒於孫永利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家屬退回部分違法所得,可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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