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即康(?-1211年),字安伯,漢族,金代大臣。祖籍滄州,後晉末年遷居燕地,落籍於析津縣,實居於大興縣(北京市大興區)。
孫即康的八代祖孫延應曾任遼國刺史,曾祖父孫克構曾任遼國啟聖軍節度使。大定十年(1170年),孫即康考中進士,金章宗任尚書右丞時,孫即康擔任尚書省令史,金章宗即位後,孫即康升任戶部員外郎。當時作為金國主要財政收入的鹽稅大幅減少,孫即康受命議定鹽法,採取一系列措施,保證了鹽稅的徵收。事後歷任耀州刺史、吏部左司郎中、御史中丞。明昌五年(1194年),循金章宗之意辦理鎬王永中案,事後出京擔任泰寧軍節度使、知延安府事。
承安五年(1200年),回京任御史中丞。泰和三年(1203年),任參知政事。泰和四年(1204年),升尚書右丞。泰和六年(1206年),升任尚書左丞。完顏永濟即位後,孫即康進封平章政事,封崇國公。大安三年(1211年),孫即康致仕,同年去世。
基本介紹
- 本名:孫即康
- 字號:字安伯
- 所處時代:金代
- 民族族群:漢族
- 出生地:大興縣(北京市大興區)
- 去世時間:1211年
- 主要成就:議定鹽法
人物生平,早期經歷,議定鹽法,永中之案,位列宰臣,主要成就,人物評價,親屬成員,史籍記載,
人物生平
早期經歷
孫即康的祖先是滄州人。後晉末年,遼國遷移河北居民去充實燕、薊等地,孫即康的八代祖孫延應在被遷人移人口中,後官至遼國涿州刺史。孫延應的玄孫孫克構,擔任過遼國檢校太傅、啟聖軍節度使。
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二月,金章宗即位,孫即康逐漸升遷為戶部員外郎。
議定鹽法
在金國鹽稅是國家重要稅收,歸戶部管理,金章宗執政後,鹽稅收入不斷減少,明昌二年(1191年),山東的鹽稅大大減少,引起朝廷重視。明昌三年(1192年)六月,孫即康奉命研究鹽法利弊,孫即康與鹽司官們議定:“軍民販賣私鹽的,販賣範圍在三百里以內的由鹽司衙門定罪,超過三百里的由提點所定罪,官吏捕獲販賣私鹽的賞金也由私販者出;女真族的猛安謀克之中如果有人販賣私盜的,管理的官員要受罰,所管猛安謀克出現三次,就要受杖刑,如果能捕獲私販者就免去罪責;設立巡檢的濱州渤海縣永和鎮距離濱州太遠,可能會給窩藏盜賣私鹽者可乘之機,可以改為在永豐鎮與曹子山村設立巡檢;山東、寶坻、滄鹽司的判官官階升為從七品,並且只能用進士出身的官員擔任。”條陳上奏之後,除了猛安謀克受杖刑一條之外,金章宗都同意了。
議定鹽法之後,孫即康升任耀州刺史,再後又入朝任吏部左司郎中。金章宗曾對宰臣說:“孫即康過去當地方官,不善口頭表達,現在才能大有長進,不是以前可以比了。”宰臣因此說:“即康年齡已不小,希望儘早使用他。”金章宗問:“他多大年齡了?”宰臣回答說:“五十六歲了。”金章宗又問:“他的才能和張萬公比怎樣?”平章政事完顏守貞回答說:“孫即康的才能超過張萬公。”金章宗皇上說:“我看和張萬公差不多。”
其後,孫即康升任御史中丞。
永中之案
此案之後,鎬王府傅尉上告完顏永中的四子完顏阿離合懣有不軌言論,金章宗下詔同簽大睦親府事完顏礮與孫即康審訊他。完顏永中的次子完顏神土門曾寫詞曲,內容十分輕浮放肆,於是因言語不謙遜被逮捕。完顏永中的家奴德哥告發完顏永中,揭發永中曾與侍妾瑞雲說:“我得天下,以你為妃,兒子做大王。”完顏礮、孫即康將這些事情回報給金章宗,皇帝又詔令禮部尚書張日韋再審。最後完顏永中父子都被處死,當時人們都認為他們是被冤枉的。
此後不久,孫即康被調為泰寧軍(治今山東滋陽縣西二十五里)節度使,後改任知延安府事。
位列宰臣
承安五年(1200年),金章宗問丞相:“當今這些漢官之中誰可重用?”司空完顏襄推薦孫即康。金章宗說:“孫即康不夠莊重敦厚吧?”完顏襄說:“可再用作中丞觀察他。”皇帝於是又召孫即康回京任御史中丞。泰和三年(1203年),授予孫即康參知政事。泰和四年(1204年),升做尚書省右丞。
泰和六年(1206年),南宋開始策劃開禧北伐,已有一些開戰的跡象,但金國的大臣還以為只是一些小規模衝突不值得憂慮。孫即康與左丞仆散端、參政獨吉思忠卻認為一定要用兵,震懾宋國,金章宗也以為用兵是對的。因金兵準備充分,取得戰爭的勝利,最終迫使南宋訂立嘉定和議。孫即康因力主用兵,升任尚書省左丞,加官階一級。
金代官員銓選制度中有回降的規定,回降專指某些特殊情況下職事官品級超遷者,為了減緩其升遷速度所採取的措施。根據這項制度,尚書省令史考察期滿優待調用,再升遷前要先回降。
孫即康擔任尚書省左丞的時候,尚書省令史崔建昌任職期滿後,期滿優待調用興平軍(治今河北省盧龍縣)節度副使,然後,沒有回降就升為大理寺的司直。皇帝下詔將大臣郭邦傑、李蹊各杖七十,勒令停職,左司員外郎高庭玉杖四十,解除職務,孫即康則待罪,後又下詔書說不追究孫即康的責任。
泰和八年(1208年)12月29日,金章宗駕崩。由於他沒有子嗣,所以由叔父完顏永濟即位,即衛紹王。完顏永濟即位後,孫即康進封平章政事,封崇國公。
大安三年(1211年),孫即康致仕,同年去世,皇帝派使者去其家中祭奠。
主要成就
鹽業的稅收是金代主要的國家財政來源,甚至一度達到了“國家經費惟賴鹽課”的地步,在這種情況下,鹽價大超出了它自身的價值,伴之而生的就是走私逃稅。鹽課作為財政收入歸戶部管理,孫即康擔任戶部員外郎之後,受命研究改革鹽法。此次改革背景是山東鹽稅收入大減,據山東地方官奏報,減少的原因是鹽司官在巡捕私煮盜販食鹽的時候,必須與當地官府一起行動,如果沒有地方官府配合,就不能有效查處違禁者,而且女真軍戶,也就是猛安謀克中也有私煮盜販者。
孫即康首先明確區分鹽司與地方官府的職責,接著提出軍戶私販的處理方法,隨後還提出在更合適的地方設定巡檢、提高鹽司官員的官階及任職資格等建議。除了涉及軍戶的提議之外,皇帝都照準了他的奏報。經過整頓,規範了管理機構及職官,加強了鹽稅管理,保證了朝廷財政收入。
人物評價
《金史》:“徒單鎰拱挹一語而宣宗立,厥功懋矣。賈鉉、孫鐸皆舊臣,鉉久致仕,鐸忤旨衛王,皆不復見用。徒單鎰亦外官,惟孫即康詭隨,乃驟至宰相。古所謂斗筲之人,即康之謂矣。鐸論李新喜,其言似漢耿育,有旨哉。貞祐執政李革,可謂君子,其進退之際,有古人為相之風焉。”
完顏守貞:“即康才過之(張萬公)。”
金宣宗:“(即康)視萬公為通耳。”
親屬成員
八世祖:孫延應,曾任遼國涿州刺史。
曾祖父:孫克構,曾任遼國檢校太傅、啟聖軍節度使。
史籍記載
《金史·卷九十九·列傳第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