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前保健服務工作規範

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減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殘疾發生為宗旨,為準備懷孕的夫婦提供健康教育與諮詢、健康狀況評估、健康指導為主要內容的保健服務。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續,是孕產期保健的前移。各級醫療保健機構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產期、產後保健等規範化、系統化的生育健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及《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國婦女兒童健康目標,特制訂《孕前保健服務工作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孕前保健服務工作規範
  • 部門:衛生部
  • 通知:孕前保健服務工作規範(試行)
  • 時間:2007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衛生部關於印發《孕前保健服務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衛婦社發(2007)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畫單列市衛生局: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進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強化預防出生缺陷的一級預防措施,我部組織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務工作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
請按照《孕前保健服務工作規範(試行)》的要求,加強管理,認真組織開展本地區孕前保健服務,不斷探索孕前保健服務的新模式。有關附屬檔案電子版及表格錄入程式可直接從中國生育健康網下載。
附屬檔案:孕前保健服務工作規範(試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檔案內容

孕前保健服務內容
(一)健康教育與諮詢。
熱情接待夫妻雙方,講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紹孕前保健服務內容及流程。通過詢問、講座及健康資料的發放等,為準備懷孕的夫婦提供健康教育服務。主要內容包括有關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識;有關生育的基本知識(如生命的孕育過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運動方式、飲食營養和環境因素等對生育的影響;出生缺陷及遺傳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狀況檢查。
通過諮詢和孕前醫學檢查,對準備懷孕夫婦的健康狀況做出初步評估。針對存在的可能影響生育的健康問題,提出建議。
孕前醫學檢查(包括體格檢查、實驗室和影像學等輔助檢查)應在知情選擇的基礎上進行,同時應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
1.了解一般情況。
了解準備懷孕夫婦和雙方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重點詢問與生育有關的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生活方式、飲食營養、職業狀況及工作環境、運動(勞動)情況、社會心理、人際關係等(見附屬檔案1)。
2.孕前醫學檢查。在健康教育、諮詢及了解一般情況的基礎上,徵得夫妻雙方同意,通過醫學檢查,掌握準備懷孕夫婦的基本健康狀況。同時,對可能影響生育的疾病進行專項檢查。
體格檢查:按常規操作進行,包括對男女雙方生殖系統的專業婦科及男科檢查。
輔助檢查:包括血常規、血型、尿常規、血糖或尿糖、肝功能、生殖道分泌物、心電圖、胸部X線及婦科B超等。必要時進行激素檢查和精液檢查。
專項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如廣東、廣西、海南等地的地中海貧血;可能引起胎兒感染的傳染病及性傳播疾病,如B型肝炎、結核病;弓形體、風疹病毒、巨細胞病毒、單純皰疹病毒、梅毒螺旋體、愛滋病病毒等感染;精神疾病;其他影響妊娠的疾病,如高血壓病和心臟病、糖尿病、甲狀腺疾病等。
(三)健康指導。
根據一般情況了解和孕前醫學檢查結果對孕前保健對象的健康狀況進行綜合評估。遵循普遍性指導和個性化指導相結合的原則,對計畫懷孕的夫婦進行懷孕前、孕早期及預防出生缺陷的指導等。主要內容包括:
1.有準備、有計畫的懷孕,避免大齡生育;
2.合理營養,控制飲食,增補葉酸、碘、鐵、鈣等營養素及微量元素;
3.接種風疹、B肝、流感等疫苗;及時對病毒及傳染性疾病已感染情況採取措施;
4.積極預防、篩查和治療慢性疾病和傳染病;
5.合理用藥,避免使用可能影響胎兒正常發育的藥物;
6.避免接觸生活及職業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如放射線、高溫、鉛、汞、苯、農藥等),避免密切接觸寵物;
7.改變不良生活習慣(如吸菸、飲酒、吸毒等)及生活方式;
8.保持心理健康,解除精神壓力,預防孕期及產後心理 問題的發生;
9.合理選擇運動方式;
10.對於有高遺傳風險的夫婦,指導其做好相關準備、提示孕期檢查及產前檢查中可能發生的情況。
孕前保健服務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衛生行政部門應爭取政府領導的重視,與人口和計畫生育、民政、婦聯、殘聯、教育、文化和廣電等有關部門合作,積極支持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孕前保健服務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與民政、人口和計畫生育等部門積極配合,廣泛聯繫新婚夫婦,通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居民委員會,向每一對準備懷孕的夫妻宣傳孕前保健。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孕前保健服務的實施辦法及服務規範,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及服務評估標準;組織由婦產科、兒科、婦幼保健、健康教育及其他相關學科業務骨幹組成的技術指導組,對孕前保健服務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對孕前保健服務機構進行考核,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二)加強管理,規範開展孕前保健服務。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依照本《規範》全面實施和落實孕前保健服務。
1.醫療保健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開設孕前保健服務門診,將具有良好人際溝通技能和綜合服務能力的專業人員作為孕前保健服務的業務骨幹;同時,合理利用現有房屋和設備,制定具體的孕前保健服務流程和規章制度(見附屬檔案2)。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可嘗試婚前、孕前、孕期、產時、產後保健“一條龍”等系統化生育健康服務。在孕產期保健管理的基礎上,加強生育健康服務的管理。
2.建立孕前保健資料檔案,及時進行資料的匯總、統計和分析。有條件的地方要逐步實行電子化管理,並與現行的孕產期系統管理相銜接。
3.各級婦幼保健機構要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探索符合當地實際的孕前保健服務模式;同時,切實承擔起本轄區孕前保健服務的技術指導、培訓、資料收集和匯總等工作。
(三)孕前保健宣傳。
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孕前保健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喚起全社會特別是新婚夫婦以及準備生育的夫婦的積極參與。同時,以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利用“億萬農民健康教育行動”、“相約健康社區行”、“科技文化衛生三下鄉”等活動,將預防出生缺陷的科普知識送到農村、城市社區,引導民眾樹立“生健康孩子,從孕前做起”的觀念。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