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提高婦聯組織建設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依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全國婦聯重新修訂了2004年12月13日九屆二次執委會議通過的《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 通過時間:2004年12月13日
  • 目的:為加強農村婦女工作
  • 性質:檔案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檔案 婦字〔2010〕3號
全國婦聯關於印發《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條例》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婦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婦聯,中直機關婦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婦工委,全國婦聯各團體會員:
《婦女聯合會城市街道、社區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機關、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團體會員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選舉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替補、增補及常務委員會委員增補的規定(試行)》。修改後的《條例》和《規定》已經全國婦聯十屆二次執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全 國 婦 聯
2010年1月25日
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婦女工作,根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鄉鎮婦聯)和農村婦女代表會(以下簡稱農村婦代會)是婦女聯合會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農村婦女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農村基層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
第三條 鄉鎮婦聯和農村婦代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婦女觀,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推動中國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的實施,代表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團結、引導廣大農村婦女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貢獻力量。
第四條 鄉鎮婦聯和農村婦代會接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婦女聯合會的領導。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 堅持以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帶動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實行代表聯繫婦女民眾制度。
第六條 鄉鎮建立婦女聯合會。鄉鎮婦聯的領導機構是婦女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是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負責日常工作。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農村的行政村、鄉鎮企業、農林牧漁場、專業市場和其他經濟組織設立婦女代表會。有條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婦女聯合會。農村婦代會由本村年滿18周歲的婦女民主選舉若干代表組成,代表人數根據行政村的規模和各經濟組織婦女人數而定。代表推選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負責日常工作。也可召開由本村年滿18周歲的婦女或婦女代表參加的婦女大會或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代表若干名,組成本村婦代會。農村婦代會每三年換屆一次,換屆工作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步進行。換屆情況報鄉鎮婦聯備案。在居住分散的農村山區、牧區,農、林、漁場,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等領域和單位,流動婦女集中的地方,婦女組織形式應從實際出發靈活設定。
第八條 成立或撤銷鄉鎮婦聯、農村婦代會組織,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同級婦女代表大會、婦女大會通過及同級管理部門審核,報上一級婦女聯合會備案。
第三章 職責與任務
第九條 鄉鎮婦聯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婦聯組織及同級婦女代表大會決議;
(二)討論決定本鄉鎮婦女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指導所轄農村婦代會開展婦女工作;
(三)加強與鄉鎮內單位及其婦女組織的聯繫與合作,培育以婦女為主體會員的協會、聯誼會和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等基層民眾組織,推進鄉鎮婦女工作的社會化;
(四)加強鄉鎮婦聯自身建設和村級婦女組織建設,提高婦聯幹部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和服務能力。
第十條 農村婦代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婦聯組織及同級婦女代表大會或婦女大會決議;
(二)加強與本村其他婦女組織的聯繫與合作,培育以婦女為主體會員的協會、聯誼會等基層民眾組織和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提高本村婦女組織化程度;
(三)加強農村婦代會自身建設,建立和完善學習培訓、工作會議、代表聯繫、檢查考核、評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鄉鎮婦聯、農村婦代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教育和引導農村婦女發揚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時代新女性。
(二)組織農村婦女參加“雙學雙比”、“五好文明家庭創建”、“巾幗科技致富工程”和擁軍優屬等活動。提高農村婦女科技致富能力,幫助農村婦女增收致富,促進農村婦女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關愛農村留守婦女、留守老人和留守兒童。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動農村婦女參與村民自治實踐,反映婦女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代表婦女參與村務決策,發揮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建設。
(四)維護農村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宣傳、普及有關婦女兒童的法律和法規,抵制封建迷信和陳規陋習,反對邪教。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拐賣婦女兒童、嫖娼、賣淫、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社會穩定,推進依法治村。
(五)開展農村婦女培訓,普及科技、環境保護、婦幼衛生保健和優生、優育、優教等知識,指導和推進親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組織農村婦女參加現代遠程教育學習。
(六)協助黨組織做好培養、推薦婦女入黨積極分子和基層後備女幹部工作,發揮婦聯作為培養輸送女幹部重要基地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建立婦女兒童活動陣地和科技示範基地,為婦女兒童提供有效服務。
(八)實施“強基固本”工程,加強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建設。
第四章 婦女工作者
第十二條 鄉鎮婦聯主席的基本條件:有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質,有參政議政和組織協調能力,熱愛婦女兒童工作。
第十三條 農村婦代會主任的基本條件:政治思想好,熱心為婦女兒童服務,有文化,有本領,具有開拓精神,能夠帶領婦女增收致富。農村婦代會主任應是村黨支部或村委會成員。
第十四條 鄉鎮婦聯主席享受鄉鎮黨政領導副職的政治、生活待遇。農村婦代會主任的經濟報酬應納入村幹部生活津貼範圍。
第十五條 鄉鎮婦聯主席、副主席人選應事先徵求上一級婦女聯合會的意見,換屆情況報上一級婦女聯合會備案。
第十六條 加強基層婦聯幹部教育培訓,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政治理論和業務能力培訓,組織基層婦聯幹部參加脫產學習,培養造就高素質的基層婦女工作者隊伍。
第十七條 加強代表、執委隊伍建設,發揮她們在聯繫婦女、代表婦女和服務婦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條 建設巾幗和家庭志願者隊伍,組織志願者為婦女兒童和家庭服務。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九條 鄉鎮婦聯、農村婦代會經費來源:
(一)鄉鎮婦聯經費主要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
(二)農村婦代會活動經費由鄉村集體經濟或村可使用的經費列支;
(三)開展生產性、服務性經營活動;
(四)建立經費基地;
(五)依法接納社會捐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國婦聯九屆二次執委會議通過的《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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