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關於婚姻和嫁娶的思想觀點。在儒家典籍中婚姻總是與禮相輔而行,只有按禮嫁娶而形成的婚姻才是正當的。所以,婚姻的本義是指嫁娶的禮儀。漢鄭玄的《詩·鄭風·豐箋》:“婚姻之道,謂嫁娶之禮。”唐孔穎達疏:“論其男女之身謂之嫁娶,按其好合之際,謂之婚姻,其事是一。”由於婚姻是指按禮儀嫁娶而形成的夫妻關係,所以婚姻也指夫妻的稱謂,如“婿日昏(婚),妻日姻”(鄭玄:《禮記注·經解》)。由於婚姻形成後,夫妻雙方家屬即成為親屬關係,故婚姻又指姻親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嫁觀
- 定義:儒家關於婚姻和嫁娶的思想觀點
沿革,夫婦為人倫之始,婚嫁目的,婚嫁倫理和禮儀,婚嫁意志觀,夫婦地位,影響,
沿革
儒家婚嫁觀經歷從“禮義”婚嫁觀到“天命”婚嫁觀,再到“天理”婚嫁觀的演變過程。
先秦儒家總結了西周以來的聘取婚姻,重點闡述了婚姻和夫婦關係中的倫理道德原則,強調了禮在婚嫁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了婚嫁的禮儀制度,把婚姻納入了禮治的範圍。孔子言“正名”,雖然只說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沒有講夫婦之禮,但已提出了禮的一般原則和“女子難養”的男尊女卑思想;孟子則明確提出“夫婦有別”的禮義原則和“必敬必戒,無違夫子,以順為正”的婦道,還提出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親迎”的婚嫁程式。荀子突出強調禮的重要意義,認為“男女之合,夫婦之分,婚姻娉內(納),送逆無禮,如是則人有失合之憂,而有爭色之禍矣。”(《荀子·富國》)《儀禮》、《禮記》系統論述了婚姻嫁娶的禮制,指出“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禮記·經解》)。
兩漢儒家繼承和發展了先秦儒家的婚嫁觀,把夫婦之道和婚嫁之禮提到了“天命”、“陰陽”的宇宙論層次予以闡發,具有濃厚的神學目的論色彩。董仲舒提出:“王道之三綱可求於天。”“天子受命於天,諸侯受命於天子,子受命於父,臣妾受命於君,妻受命於夫。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雖謂受命於天亦可。……妻不奉夫之命,則絕。”(《春秋繁露·順命》)並用陰陽之道論夫婦,“夫為陽,妻為陰”,“陰者陽之合,妻者夫之合”,“合必有上,必有下”(《春秋繁露·基義》)。《白虎通義》不但明確提出“夫為妻綱”而且用“天地陰陽”原理論證了婚姻嫁娶之禮,所謂“人承天地施陰陽,故設嫁娶之禮者,重人倫廣繼嗣也”(《嫁娶》)。後漢班昭撰《女誡》也說:“夫婦之道,參配陰陽。通達神明,信天地之弘義,人倫之大節也。”(《夫婦》)
宋明儒家繼承了漢儒強化尊卑倫理原則的“三綱五常”觀念,但克服了其天命觀的神秘性,以“存天理滅人慾”為最高原則,討論了婚姻、嫁娶、夫婦等問題,認為婚嫁之禮、夫婦之道是本於天理的,而男女之間的情愛、不遵禮義的結合、不合禮儀的嫁娶、寡婦再嫁等等都是人慾的表現,應堅決反對。對於女性,特彆強調貞節的重要。程頤說:“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二程全書·遺書》卷二十二下)朱熹說:“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豈不是天理?”(《朱文公文集》卷五十九《答吳斗南》)
夫婦為人倫之始
基本內容 儒家關於婚嫁的基本思想觀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儒家認為,人倫關係包括夫婦、父子、君臣、兄弟、朋友等,而夫婦關係是人倫的始基,是一切人際關係的開端。夫婦關係的形成必須通過合禮的婚姻嫁娶,所以婚嫁具有重要的倫理意義和社會意義。《孟子·萬章上》:“男女居室,人之大倫也。”《禮記·中庸》:“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白虎通義·嫁娶》:“人道所以有嫁娶何?以為情性之大,莫若男女。男女之交,人倫之始,莫若夫婦。”《後漢書·荀爽傳》:“夫婦,人倫之始,王化之端。故文王作《易》,上經首乾、坤,下經首鹹、恆。”儒家之所以以婚嫁夫婦之道為人倫之始,約有三方面的理由:①從社會進化而言,夫婦關係是一切社會關係形成的開端。《周易·序卦傳》:“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②從治理國家而言,家庭是國家的基礎;治理家庭是治理國家的根本。《禮記·大學》:“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宜其家人,而後可以教國人。”③從人生成長階段而言,婚娶是男子成家立業獲得完全社會成員身份的標誌。《禮記·曲禮》:“人生十年曰幼,學。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壯,有室。”《禮記·內則》:“二十而冠,始學禮。……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儒者稱女子出嫁曰“歸”,意謂她真正地有了自己的歸屬,歸於確定的家族和家庭。
婚嫁目的
儒家對於婚嫁功能和目的,不著眼於男女性愛的實現,而是以男方家族的擴大和家族子孫的繁衍為主,同時兼及求內助的目的。《禮記·昏義》:“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白虎通義·嫁娶》:“《易》曰:天地氤氳,萬物化淳,男女構精,萬物化生,人承天地施陰陽,故設嫁娶之禮者,重人倫、廣繼嗣也。”儒家主張同姓不婚,通過異性婚嫁聯結異姓家庭、家族,形成血緣集團之間的廣泛社會聯繫。通過婚嫁結成婚姻,繁衍子孫後代,使家庭、家族的血緣關係得以延續和維繫。基於這種認識,儒把“繼後世”、“廣繼嗣”視為婚嫁的主要目的。此外,儒家也承認,婚嫁還可以使男方得到妻子的幫助。《孟子·萬章下》:“娶妻非為養也,而有時乎為養。”《禮記·祭統》:“既內自盡,又外求助,婚禮是也。”至於男女之間的情愛,在儒家看來,不但不是婚嫁目的,而且是應該否定的。由於以繁衍後代維繫家族為主要目的,儒家雖原則上主張一夫一妻制,但同時又以一夫多妾製作為補充,特別主張貴族多妾。《白虎通義·嫁娶》:“天子諸侯一娶九女者何?重國廣繼嗣也。”“大夫功成受封,得備八妾者,重國廣繼嗣也。”“卿大夫一妻二妾者何?尊賢重繼嗣也。”
婚嫁倫理和禮儀
儒家重禮,尤重婚嫁之禮,認為婚嫁之禮是禮的基礎,所謂“《禮》貴男女之際”(班昭:《女誡》)。關於婚禮在諸禮中的地位,《禮記·昏義》有明確的敘述:“夫禮始於冠,本於昏,重於喪祭,尊於朝聘,和於鄉射。此禮之大體也。”婚禮之所以貴禮之本,乃是由於婚姻是“人倫之始”。《禮記·昏義》:“敬慎重正,而後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由於《禮記》以昏禮為禮之本,所以後世儒者論禮,多以婚禮來說明禮的重要作用,表述禮的具體套用。班固在《漢書·外戚傳》中說:“《易》基《乾坤》,《詩》首《關雎》,《書》美釐降,《春秋》譏不親迎。夫婦之際,人道之大倫也。禮之用,唯婚姻為兢兢。”基於這種認識,儒家十分強調婚嫁必須合於禮,並以是否合於禮作為婚姻是否成立的根本標準,對於那些非禮而成的事實婚姻持否定態度。儒家所謂的婚嫁之禮,包括兩個方面,一指婚姻締結的原則,如同姓不婚、宗親不婚、尊卑不婚,婚嫁年齡,必經聘娶等等;二指婚嫁禮儀和程式。婚嫁禮儀雖因社會等級不同而有區別,其細節也因時代不同而有異,但大體而言,不出於《禮記·昏義》所規定的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等六項基本儀式。在成婚期間,還有許多具體而煩瑣的禮儀規定。
婚嫁意志觀
儒家關於婚嫁的意志和責任問題,不考慮結婚男女雙方的情感意志和願望,而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婚姻的決定者。《孟子·滕文公下》:“丈夫生而願為之有室,女子生而願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儒家認為,男女雙方按自己的意願和通過私自結識,建立婚姻關係,不但違背了“男女有別”、“男女授受不親”的禮義,而且也違背了孝道,所以是不道德的可恥行為。但孟子又認為特殊情況例外,如“舜不告而娶”(《孟子·離婁上》),不拘泥於禮的枝節,正是為了實行禮的原則。《白虎通義·嫁娶》:“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必由父母,須媒妁何?遠恥防淫佚也。《詩》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曰:‘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嫁意志觀,是以父家長制為基礎的,也是與排斥性愛感情的以“事宗廟、繼後世”為婚姻目的觀念相一致的。在儒家看來,男女婚嫁並不是男女個人的私事,而是家庭之事、家族之事,甚至是社會之事,所以不能由男女雙方“自專”來決定。
夫婦地位
儒家對婚嫁束之以禮,決之以父母之命,通之以媒妁之言。這固然對建立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而言,都是一種制約,但在這一共同制約中,男女的地位並不平等,其中包含著強烈的男尊女卑觀念。
首先,就儒家對“夫婦”、“夫妻”語詞的解釋看,即含有尊卑意味。《禮記·郊特牲》:“出乎大門而先男帥女,女從男,夫婦之義由此始也。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帥人者也。”又《儀禮·喪服》傳:“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二斬者,猶曰不二天也。”其次。就儒家對婚姻、嫁娶和禮儀的含義的說明來看,幾乎都體現著男尊女卑、夫主婦從的觀念。如:“婚姻者何謂也?婚者,昏時行禮,故日婚;姻者,婦人因夫而成,故日姻。”(《白虎通義·嫁娶》)“嫁娶者,何謂也?嫁者,家也。婦人外成以出適人為家。娶者,取也。”(同上)又如:“男子親迎,男先於女,剛柔之義也。天先乎地,君先乎臣,其義一也。”(《禮記·郊特牲》)又如:“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白虎通義·嫁娶》)此外,在嫁娶結婚形成夫妻關係之後,則要嚴格遵循“夫為妻綱”的倫理道德原則。
影響
儒家婚嫁觀影響了中國傳統社會兩千多年。其重人倫、重道德、重禮儀的特點對培養婚姻中的道德觀念起了積極作用,而其“廣繼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尊女卑”、“夫為妻綱”、“寡婦不嫁”等宗法觀念、家長意志、等級禮儀和封建綱常等思想,嚴重限制和妨礙了婚姻自主、戀愛自由,特別是壓抑了女性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到了封建社會後期,其弊端和危害尤為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