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辦公地址:湖南省婁底市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第一條 常務委員會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通知有關選舉單位補選出缺的代表或者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內增選個別代表。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提請常務委員會確認。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僑務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部分變更;
(五)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和財政決算;
(六)涉及人口、環境、資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提請決定的事項;
(八)決定授予或者撤銷地方的榮譽稱號;
(九)同外國地方政府建立友好關係;
(十)市人民代表大會交由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一)市人民政府提請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議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或者作出決議、決定: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二)預算執行情況;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四)非稅收入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基金、重點專項資金和上級專項補助收入的使用、管理情況,住房公積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六)國民經濟建設布局和產業結構的調整;
(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計畫、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規劃修訂、變更和執行情況;
(八)有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對經濟發展、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和重大調整;
(九)有關民生的公用事業服務價格標準的較大調整;
(十)主要河流的開發利用和資源環境保護情況;
(十一)重大公共突發事件給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及其處理情況;
(十二)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對重大事項擅自作出決定的,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撤銷其決定。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依法撤銷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監督的主要形式有:
(一)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二)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依法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三)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撤銷嚴重違法亂紀和失職瀆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
(四)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五)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六)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辦理,限期報告辦理結果,並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重要信訪案件實施督辦;
(七)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依照法律規定向上述國家機關提出詢問和質詢;
(八)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
(九)檢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執行情況,督促有關機關對違法問題作出處理。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任免權: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上述機關的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市長、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的人選;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
(三)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的任免;
(四)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議,決定撤銷或者免去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的職務,並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五)根據主任的提名,決定任免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公室、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研究室、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
(六)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局長)、副庭長(副局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七)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並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後,須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常務委員會許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報經常委會許可。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立即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現任領導

婁底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戴德清
婁底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李有才(女)、朱鴻賓(女)、歐文安、羅孝貴、李文洪、朱桂良
婁底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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