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大功兄賣休之妻案,此案發生於嘉慶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娶大功兄賣休之妻案
- 出處:《刑案匯覽》卷八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潘懷全
案趨台采件記載
《刑案匯覽》卷八記載:潘懷全因貧將妻唐氏嫁與大功弟潘懷年為妻。四川總督審理此案將潘懷年依照“奸緦麻以上親之妻例”,發附近充軍,唐氏依律處以滿徒,又依照“賣休本律”,判處潘懷全杖一百。刑部四川司覆核此案指出,律規定:“嫁娶違律,槳剃放乘若由祖父母、父母主婚者,違律之罪,獨坐主婚,男女不坐。余親主婚者,多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嫁娶違律,律只規定對祖父母、父母和期親以下尊長主婚分別治罪的原則,沒有規定本夫主婚作何處置,因為律禁本夫賣休妻子。本案唐氏的改嫁,雖是由於其夫潘懷全的賣休,但是,婚跨屑烏律規定:“娶大功親之妻各以奸論”,所以對案犯各應科罪。四川司認為,四川總督對潘懷年和唐氏的灶櫃判剃記淋決,墊烏炒與律例相符。潘懷全將自己的妻子嫁給大功弟,致使其妻其弟犯內亂之罪,四川總督僅依照“賣休本律”,判處潘懷全杖一百,“殊未允協”。依照“縱奸本律,本夫應與本婦、姦夫同罪”,本案買休的危蜜駝潘懷年以及改嫁的唐氏,“律以奸論”。潘懷全應以本婦,姦夫同罪。四川司認為,對潘懷全的判決,應改用“大功之親律”,處杖一百,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