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洋牧場管理條例

2022年1月25日,威海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威海市海洋牧場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海洋牧場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頒布

威海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5號
《威海市海洋牧場管理條例》已於2021年12月21日經威海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並於2022年1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月22日

條例全文

威海市海洋牧場管理條例
(2021年12月21日威海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洋牧場管理,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管轄海域內海洋牧場的規劃建設、生產經營、平台管理和所涉海域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海洋牧場的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合理利用和安全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牧場發展的組織領導,將海洋牧場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海洋牧場管理綜合協調機制,解決海洋牧場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牧場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旅遊、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海事、氣象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海洋牧場管理工作。
沿海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做好海洋牧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與膠東經濟圈其他四個設區的市協同推進下列海洋牧場管理工作:
(一)編制海洋牧場規劃時相互銜接;
(二)建立海洋牧場管理信息溝通和重大事件通報制度,實現海洋牧場管理信息共享;
(三)建立執法聯動回響和協作機制;
(四)其他協商確定的合作事項。
第七條 本市會同膠東經濟圈其他四個設區的市加強海洋牧場及相關產業基礎研究、技術創新,引進和培養高層次科研團隊和人才,合力打造高能級海洋牧場科技創新平台,聯合推動海洋牧場科技成果轉化,全面提升海洋牧場及相關產業創新能力。
第二章 海洋牧場的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海洋牧場規劃,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海洋牧場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遵循陸海統籌、科學布局、最佳化結構、完善功能的原則,並與海上交通、環境保護、海岸帶保護、海島保護、港口、旅遊等規劃相銜接。
對海洋牧場規劃中的位置、面積、布局、功能等內容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報批。
第九條 開發建設海洋牧場項目應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等檔案。
第十條 海洋牧場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建設材料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應當加強海洋牧場管理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成果,提升海洋牧場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鼓勵和支持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手段,打造智慧型海洋牧場,推動海洋牧場信息化、自動化、智慧型化發展。
第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對海洋牧場建設給予支持。
鼓勵生態補償資金、金融資本以及其他社會資本參與海洋牧場建設和經營,推動海洋牧場規模化發展。
第十三條 海洋牧場岸基配套設施建設應當與海岸帶綜合整治、漁業碼頭升級改造相銜接。
第三章 海洋牧場的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在海洋牧場海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應當防止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事養殖的,應當科學確定養殖模式、種類和密度,使用的藥物、肥料、餌料應當符合技術規範;
(二)從事捕撈的,應當遵守漁具準入等管理規定;
(三)從事垂釣等休閒活動的,其活動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通過建設人工魚礁和實施增殖放流等措施,養護近岸漁業資源,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環境,推動海洋牧場綠色發展。
建設人工魚礁,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有利於維護海底生態環境平衡。
實施增殖放流活動,應當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規定,加強放流苗種的檢驗檢疫,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入侵。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海洋牧場配備水下線上監測系統,實時監測海洋牧場環境和漁業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七條 海洋牧場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對海洋牧場的生產經營和平台運營的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二)配備適合的海陸通訊設備,保持通訊暢通;
(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海洋牧場內發生事故或者險情,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採取應急救援措施,並及時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海上搜救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海洋牧場的開發、建設和經營,不得影響船舶正常航行安全和其他公共設施安全。
第四章 海洋牧場平台的管理
第十九條 海洋牧場平台應當經法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文書。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書、文書的海洋牧場平台不得投入使用。
海洋牧場平台應當按照設計的用途使用,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投入使用的海洋牧場平台達到報廢標準的,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依法拆除。
第二十條 海洋牧場平台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標準的船舶自動識別終端,正確顯示號燈、號型,並保持正常運行;
(二)配備能夠熟練掌握救生、消防、通信、避碰等專業技能的人員,且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三)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救生、消防、通信、定位、視頻監控以及防漏電、防雷擊等安全設施,且保持完好狀態;
(四)建立日常維護保養、安全生產培訓等制度,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營運檔案 ,定期排查安全隱患;
(五)配備垃圾分類回收設備設施,及時清理打撈平台周邊垃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利用海洋牧場平台從事觀光、垂釣、餐飲、娛樂、文化、科普等活動,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保持人員值守瞭望;
(二) 在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安全須知、設定警示標牌;
(三) 建立臨時登乘人員登離台賬,實際承載人數不得超過核載人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當實時海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禁止臨時登乘人員登乘海洋牧場平台;已登臨海洋牧場平台的,應當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撤離:
(一)風力達到蒲氏風級五級以上的;
(二)能見度低於一千米的;
(三)浪涌達到大浪級別的。
當氣象、海洋部門發布的海上風浪預報等級超過海洋牧場平台設計的抗風浪等級時,所有人員全部撤離。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安全生產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海洋牧場平台使用明火應當符合用火規範要求。
第二十四條 海洋牧場平台臨時登乘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平台管理人員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檢查;
(二)穿著符合標準的救生衣;
(三)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四)不得從事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的危險活動;
(五)不得向海洋中拋投垃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海洋牧場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海洋牧場平台未配備並開啟符合標準的船舶自動識別終端,或者未按照規定正確顯示號燈、號型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未保持人員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臨時登乘人員登離台賬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條 海洋牧場平台臨時登乘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海洋牧場平台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進行勸阻;經勸阻後仍不改正的,應當告知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法的臨時登乘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洋牧場,是指基於海洋生態系統原理,在特定海域,通過建設人工魚礁、增殖放流、立體養殖等措施,構建或者修復海洋生物繁殖、生長、索餌或者避敵所需的場所,增殖養護漁業資源,改善海域生態環境,實現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漁業模式。
(二)海洋牧場平台,是指在海洋牧場海域內設定的用於開展海洋牧場環境監測、漁業生產、海上看護、牧漁體驗、生態觀光、安全救助等活動的設施。
(三)人工魚礁,是指為修復和最佳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增殖漁業資源,有目的地在自然海域中設定的人工構築物。
(四)臨時登乘人員,是指臨時登上海洋牧場平台從事牧漁體驗、生態觀光等活動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內容共三十二條,分為總則、海洋牧場的規劃建設、生產經營和海洋牧場平台的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六章。《條例》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合理利用和安全有序的原則,規範海洋牧場管理,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科學管理建設,堅持規劃先行。《條例》規定了海洋牧場規劃編制的基本要求,提出編制海洋牧場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遵循陸海統籌、科學布局、最佳化結構、完善功能的原則,並與海上交通、環境保護、海岸帶保護、海島保護、港口、旅遊等規劃相銜接。同時,要加強海洋牧場管理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鼓勵和支持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手段,打造智慧型海洋牧場,推動海洋牧場信息化、自動化、智慧型化發展。
堅持生態優先,努力打造海上“綠水青山”。《條例》規定了在海洋牧場海域內從事養殖、捕撈和垂釣等生產經營活動時,要遵守相關技術規範、管理和法律規定,防止環境污染,並明確建設人工魚礁和實施增殖放流活動的基本要求,鼓勵通過建設人工魚礁和實施增殖放流等措施,養護近岸漁業資源,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環境,推動海洋牧場綠色發展。
作為一種新興業態和新型裝備,海洋牧場平台實現快速發展,加強海洋牧場平台管理迫在眉睫。因此,《條例》將海洋牧場平台管理相關內容單設專章予以明確規定。王海威介紹,《條例》規定了海洋牧場平台應當經法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文書;《條例》還對海洋牧場平台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提出要求。
同時,針對利用海洋牧場平台從事觀光、垂釣、餐飲、娛樂等活動,《條例》提出了特殊要求,即保持人員值守瞭望、在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安全須知、建立臨時登乘人員登離台賬等。同時,《條例》中指出,海洋牧場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要對海洋牧場的生產經營和平台運營的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並詳細規定了臨時登乘人員的行為規範、惡劣條件下人員撤離和禁止登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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