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審計學會

威海市審計學會

威海市審計學會是威海市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審計學會
  • 外文名:THE INSTITUTE OF WEIHAI AUDITORS
  • 現任會長:李峰 
  • 副會長:韓東平等4人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2002年7月18日,威海市審計學會正式成立。同日,學會第一屆理事會選舉產生了組織機構。王德江為名譽會長,俞梅山當選為會長,叢培軍、王子明為副會長,董崇樂當選為秘書長,王德強、劉錦麗當選為副秘書長,學會現有常務理事29名,理事50名。
學會的主要職責是:(一)組織和推動審計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二)開展學術交流,舉辦多種形式的學術研討、學術講座和專題座談會;(三)編制出版審計刊物,收集審計情報資料,傳遞審計信息,普及審計知識;(四)進行智力開發,開展審計諮詢服務,培養審計人才;(五)組織實施高級審計師、審計師等有關全國統一考試威海地區的考務工作;(六)受審計機關委託,組織推廣審計科研成果;(七)組織、推薦年度審計科研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比表彰活動;(八)開展國內、國際行業之間的交流活動,學習和借鑑先進的經驗和方法;(九)協助和配合完成審計機關和主管部門安排的年度工作計畫及委託、授權的事項。
2014年3月26日上午,威海市審計學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暨二屆一次理事會召開,會議通過了《威海市審計學會章程》,選舉通過李峰為新一屆審計學會會長,韓東平、曲國霞、孫宗勇、時永偉、王松為審計學會副會長,秦之泰為秘書長。威海市審計學會二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各市、區、開發區審計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審計科研具體負責人員及市局全體人員出席會議。
2014年,在省審計科研所的指導幫助下,威海市審計局貼近審計工作實際,對審計工作實踐中遇到的難題和亟待解決的理論問題,紮實開展民眾性審計科研活動,堅持在實踐中選題目,用理論指導,在實踐中加以解決,做到選準題目、突破一點、不斷探索、逐步完善,推動審計工作發展。召開了審計學會換屆大會,組織全市審計專題研討會5次,交流論文6 5篇。一年來,共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論文、經驗性論文127篇,在省級刊物發表66篇。完成省廳立項課題1項,威海市課題3個,《審計研究》發表科研課題1個,《內部審計價值研究》獲全國2等獎,是全省唯一獲獎審計機關,獲得威海市委、市政府調研成果特等獎各1個,有力地指導和促進了審計工作的科學發展。

學會章程

威海市審計學會章程
(經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及二屆一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威海市審計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INSTITUTE OF WEIHAI AUDITORS,簡寫IWA。
第二條 本會是威海市從事政府審計、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的團體或個人,從事審計研究的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全市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為山東省審計學會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組織開展審計理論研究、科研攻關、學術交流、知識傳播和諮詢服務,為推動審計事業科學發展,促進威海市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威海市審計局、威海市民政局、國家和省審計學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位於山東省威海市審計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組織開展學術研究,總結豐富審計工作經驗,研究審計發展規律;
(二)開展國內外審計學術交流、學習和運用國內外先進審計科研成果;
(三)組織學術討論會和專題座談會,加強審計宣傳,傳遞審計信息,普及審計理論知識;
(四)組織評價審計學術科研成果,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調查研究項目。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接納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審計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一定的審計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熱心審計理論研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所在單位或本會理事推薦;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活動的參加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審計理論研究,及時提交科研成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重大問題須經集體討論,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威海市審計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審計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審計局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處理學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的職責是:
(一)負責學會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通聯、社團登記、年檢等事項;
(二)組織實施學會工作計畫,督導開展學術研究活動;
(三)組織評選優秀科研成果,推薦優秀論文;
(四)編輯出版審計刊物;
(五)對外聯絡,協調與兄弟學會的關係;
(六)承辦學會其他事項。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威海市審計局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審計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審計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後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4年3月26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暨二屆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威海市審計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威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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