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國際化促進條例

威海市城市國際化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法律效力
  • 制定機關
  • 時效性
  • 公布日期
在本市居住的外籍人員子女需要進入本市公立中國小校學習的,由市、區(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辦理相關手續,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政策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提供涉外公共服務的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工作人員的外語和外事禮儀培訓。外語和外事禮儀培訓納入公職人員能力提升的培訓內容。
第十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或者改造一批國際街區和社區,完善教育、文化、醫療、休閒等配套設施,提供符合國際標準的原生態生活服務環境。
第十五條 市、區(縣級市)消費者權益保障部門應當探索與國外消費維權機構建立消費糾紛合作處理機制,健全涉外消費維權制度,及時處理涉外消費維權的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外籍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生活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法通過正常渠道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可以給予必要的法律幫助。
第三章 人文環境國際化
第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國內外主流媒體的交流合作,多渠道開展城市形象宣傳,全方位推介獨具特色的威海元素和威海資源,提升本市的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際友好城市和國際友好合作關係城市建設,制定國際友好城市和國際友好合作關係城市拓展工作提升計畫,深化友好關係,增進交流合作。
第十九條 健全威海市會議大使制度。市會展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邀請國內外相關領域的學術精英和行業領軍人物擔任會議大使,負責引進國際性會議項目。
第二十條 積極參加國際組織發起的兒童友好型城市、老年友好型城市等創建活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開展外語教學和外語志願服務,提高市民對外交流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市中國小校應當加強學生的涉外社交禮儀、國外風俗習慣教育,鼓勵開展第二外語教育。
市、區(縣級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中國小校開展國際教育交流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創辦國際學校。
第二十三條 支持駐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國際間合作辦學、學術交流和科研協作,豐富對外交流內涵。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級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以建設國際濱海休閒度假旅遊目的地城市為目標,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品牌,建設與國際接軌的旅遊服務體系和旅遊環境,滿足遊客的旅遊需求。
第二十五條 鼓勵舉辦涉外文化交流活動,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示本市優秀傳統文化,增進友誼,促進合作。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特色海洋文化節慶活動,建設開放、共享的國際海上體育競技、休閒娛樂環境。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免費開放的公共用海區域,用於海上體育項目的訓練、比賽和帆船遊艇的航行、靠泊以及海上游釣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引導、最佳化環境、提供服務等措施,培育壯大本市國際精品體育賽事品牌,推動休閒體育運動發展,建設國際休閒運動城市。
第二十八條 鼓勵本市醫療機構與國外醫學院校、醫療機構和醫學研究機構開展技術合作,引進高水平國際醫療機構。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人才國際合作交流機制和國際化人才引進制度,加快專業化海外人才引進平台建設。對引進的國際化人才,在居住、工作、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鼓勵企業利用海外人才等國際創新資源,在海外建立研發中心、聯合實驗室、過渡型研發機構等離岸創新創業基地。
第四章 產業經濟國際化
第三十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應當結合區位、經濟、文化等特色優勢,立足日韓、面向全球,深度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全方位對接國家開放發展戰略,拓展開放發展空間,實現產業國際化融合。
第三十一條 借力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中韓自貿協定等多邊雙邊經貿關係協定,深度開拓國際貿易市場,完善具有雙向開放特徵的國際經濟和產業體系,構建聯結國際國內雙循環的區域性國際貿易中心。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進國際領先技術、企業,吸引國際高端人才、資本等優勢資源,培育壯大新一代信息技術、新醫藥與醫療器械、先進裝備與智慧型製造、碳纖維等新材料、海洋生物與健康食品、時尚與休閒運動、康養旅遊等本市發展重點產業和數字經濟、人工智慧、生物工程等前沿產業。
第三十三條 以打造創新型國際海洋強市為目標,以建設全域國際海洋科技城為載體,建立國際化海洋科技創新體系和現代海洋經濟體系。
第三十四條 對標國際生態與經濟可持續良性互動城市,建設國際水準的生態治理運行體系,全面提升低碳經濟發展水平,打造藍碳產業發展領先城市。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發區、綜合保稅區和各類產業園區改革創新對外開放工作機制,按照國際經貿運行規則,培育壯大核心產業,發揮園區在城市國際化中的帶頭作用。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構建滿足國際交流需求的交通系統。
第三十七條 加強與國外通航口岸的聯繫,創新合作機制,最佳化口岸服務環境,為貨物通關、人員往來等提供便利化服務。
積極推進與相關國際城市在基礎設施領域互聯互通和協同發展。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本市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合作,設立境外生產加工基地,參與境外工程項目建設。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本市企業增強創新能力,提高質量管理水平,提升產品質量,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爭取國際標準制定權。
第四十條 鼓勵國際涉海保險機構在本市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國際涉海保險業務的發展,推動本地保險經辦機構與國際涉海保險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國際化消費環境,建設特色街區和特色商品展銷中心,推進國際化商圈和進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設。
發揮國家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優勢,創新運行體制機制,培育完整產業鏈條,打造面向日韓、輻射東北亞的跨境電子商務中心城市。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會展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引進和培育專業國際展覽會,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特色會展品牌。
鼓勵會展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品牌會展項目等加入國際知名會展業組織,引進國際展覽會,提高本市展覽會的國際影響力。市、區(縣級市)會展行業主管部門對加入國際知名會展業組織的企業和其他組織給予支持。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健全制度,細化措施,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國際化營商環境先進城市。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 健全威海市市長國際經濟諮詢委員會制度,為城市國際化建設提供高端智力支持。
第四十五條 城市國際化促進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並且與精緻城市建設規劃等各類規劃相銜接、相協調。
第四十六條 建立城市國際化戰略指標體系。城市國際化戰略的相關指標,應當對標國際標準,符合威海實際,維護國家安全。
城市國際化戰略指標體系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國際化考核評價制度,加強對城市國際化工作的考核和督導。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國際化相關知識、規則的宣傳教育,培育市民的國際意識,激發市民參與城市國際化促進工作的積極性。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有利於促進城市國際化的交流合作。
第四十九條 對城市國際化促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 建立國際友人獎勵制度。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際交流作出突出貢獻的外籍人員,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威海市榮譽市民”稱號或者授予“威海友誼獎”。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際化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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