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廉姆森的契約經濟理論
- 類型:貿易理論
理論研究,現實意義,
理論研究
交易費用說到底就是經濟利益。人的經濟利益不僅要從自然界中獲得,而且要從人們的合作中實現。合作的 具體方式足通過談判形成契約,契約就是人們實現合作、利益分配所達成的協定。締約必然要付出成本,由於契約 形式的多樣性,達成不同的契約形式會耗費不同量的交易費用,也會產生不同的合作效果。至於契約採取的形式, 科斯的回答是,當合作效果相同時,採取交易費用較低的契約形式。威廉姆森則在科斯採取交易費用較低的契約 形式這個結論的基礎上,系統研究契約關係,提出多樣性契約關係治理選擇理論。從市場的角度來講,在訂立契約 的過程中,人們往往是從訂立完全契約、依約履行、法庭解決糾紛的角度來實現經濟利益的,這是完全競爭市場條 件下的假設。而在現實中的不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訂立的契約則是不完全的;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人的有限理 性、機會主義行為以及資產專用性的一系列因素,而產生經濟糾紛。如果仍然採用完全競爭條件下的法庭解決糾 紛方式,其後果將是要么一方獲利另一方受損,要么兩敗俱傷,而不能實現雙贏。威廉姆森的契約經濟學除了從企 業制度建立,對企業內部關係治理結構的建立進行研究外,實際上還對交易屬性、契約多樣性進行研究,使交易各 方有選擇契約的權利,從而達到由公平到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如果說科斯的“企業的性質”是現代西方交易成本經濟學產生的重要標誌,其“社會成本問題”是該理論發展的重要標誌,那么威廉姆森在科斯的企業組織 理論的基礎上,以契約法研究為基礎,著重研究契約治理結構的設計,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交易成本經濟學。 研究威廉姆森契約經濟學的意義在於,通過對交易屬性、契約關係多樣性的研究,使人們充分認識契約關係治 理的多樣性選擇。這樣的選擇,既能促進交易雙方的相互適應性,又能促進交易雙方選擇治理結構多樣性;既能降 低交易成本,又能減少交易風險,以實現經濟活動的雙贏。威廉姆森的契約理論對研究具有現實意義和套用價值。
現實意義
威廉姆森從各類交易和契約中發現了與之相適應的多樣性契約治理結構,並進一步闡明契約關係治理的適應 性和私人秩序問題。契約關係治理理論對現代市場經濟實現利益雙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套用價值。
1.契約的適應性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必要條件。
適應性是威廉姆森契約理論的重要內容。適應性是契約各方 之間重視和保持合作關係、願意維護其他簽約人的商譽的習慣做法。在傳統的簽訂契約過程中,人們重點研究的 是契約條文是否合法,一般都採取面面俱到的契約條款。但人們H益發現,由於不確定性、不對稱信息等因素,難 以履行已經訂立的契約,或者履約成本太高,這就要求人們對可能發生的情況具有適應性。
適應性在契約中主要表現為,一是契約條款的內容可以留有餘地,如遇到具體問題既可再由雙方仔細敲定,還 可使各方適當讓步。二是當不能公平履約時,因為人們都知道凡是不可預見的環境變化都會大大提高簽約者的成 本,使之遭受損失,所以即使契約中未寫明變動條款,各方也會同意調整條款以適應變化的情況。三是如果企業內 部事先規定保證契約得以履行的措施,雙方也許會放棄市場交易,而在組織內部解決問題,這種做法被看作信守承 諾的一種標誌。可見,適應性能使雙方按“說話算數”、“有話直說”的態度進行交易,以達到節約交易成本的目的。 當然,契約各方的相互適應性在客觀環境使之變成現實以前是難以界定的,因為在一個或某些交易者可能有 投機傾向的環境中,人們完全有可能爭執不休。在這種情況下,契約的談判有破裂的可能。但是為了避免這一結 局,降低交易成本,人們通常採用三種解決辦法。一是放棄全部交易。二是不在市場內、而改在組織內部進行這種 交易。這樣,就可以在統一的所有權指揮下,輔之以等級激勵制度和控制制度,推行一系列相應的決策。三是另行 設計一種契約關係,使交易還可以進行下去,只不過再增一層治理結構。這最後一種辦法也就是契約關係的適應 性,通過某種手段來適應這種差距也是契約理論的一個重要內容(威廉姆森,2002)。
契約關係的適應性不僅體現在交易過程中,而且體現在國際經濟與貿易活動中。無論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 織的談判,還是各項有關國際貿易的公約,以及近期中國與歐盟簽署的紡織品貿易問題備忘錄等都說明,儘管各國 解決貿易爭端的談判過程很艱難,但只要各方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則,無疑可以在經濟利益方面實現雙贏。
2.契約的法律秩序與私人秩序的治理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必要選擇。
契約的法律秩序(法庭裁決Court Order)主要強調的是交易雙方的公平原則,或者是經濟學上的均衡原則,因此,它具有以下特徵。其一,法律秩序較為 中性。契約法中強調的是法律必須更具有一般性,可以規範人們的多樣性交易行為而產生的各種不同的具體的契約。其二,契約法具有事前性。在法律秩序中,契約被看作一種法律依據,契約簽訂後就得到法律的認可,即使契約還沒有開始履行,個人可以以違反承諾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這些正是契約自由的原則,即契約雙方所要求的不僅是契約雙方可以自由地相互交換,而且法律應該在另一方不履行契約時,幫助一方實施他所要求的 賠償權利。其三,契約法具有強制執行性。法律上的契約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而成立,其權利與義務關係才具有 合理性。如果當事人在確定契約關係後發生爭議,那么,必須依當事人在契約中詳細表明的條款來解決。法院只 能強制承諾者不履行一個合法的可強制實行的契約,並要求向違約的受害人支付損失的賠償費,而“不能替當事人 制定契約”(梁慧星,1995)。這樣規範人們交易行為的一般性原則就以法律的方式確立下來。
威廉姆森的契約理論對法院的裁決是否與效率相符提出了質疑,即人們是不是應該根據不同條件,根據由此 所作的不同決策以及尚待解決的糾紛所具有的不同特點,來建立不同的契約治理制度呢?根據這種質疑,威廉姆 森認為契約簽訂以後的治理制度即事後支持制度才是更為重要的,並因此將契約糾紛關注的重點轉向私人秩序。 私人秩序(Private Ordering)是指採取雙方當事人協商、或有第三人調解或仲裁方式的交易成本小於訴諸法庭的 交易成本的契約糾紛解決方式。從契約法的角度講,只要發生了契約糾紛,最佳的調解方式就是訴諸法庭。因為 契約起草得很周密,契約法規定得很細緻,也很少發現法律糾紛,而且交易雙方都能料到法庭將會怎樣裁決,所以 他們自己就會迅速、有效地解決這些糾紛。但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契約只可能是一個很粗的框架,遇到契 約糾紛,如果訴諸法律就“必須有某種強制性的權力,才能迫使人們平等相待,依約行事”(威廉姆森,2002)。然而法律的一般規則是非精細入微、無針對性的,法庭也將面臨有限理性和契約各方的機會主義傾向。這就會出現兩種成本,一是法律規則精細化和法律規則適用選擇所需的成本,二是機會主義成本,即各方極力主張應按 最有利於自己的規則解決衝突所需的成本。中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二款中關於允許當事人自行處理 交通事故的規定,就是可依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下解決最典型的例子。如果人們能提早料到契約法和法庭的局限 性,從比較的角度選擇私下解決糾紛,就能降低交易成本,這就使私人秩序的作用受到重視。如果雙方既可以本著 共同、平等的原則,迅速反應並精誠決策,採取有效舉措糾正或調整不平等狀況,又能通過雙方或三方(加上仲裁) 的努力,更加注意運用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手段,減少事前的衝突和事後的糾紛,而不是直接求助於法庭裁決, 就能以“和氣生財”帶來巨大的利益(威廉姆森,2002)。
可見,私人秩序關注的不僅是交易出現誤解、導致延誤或交易關係破裂的各種問題,而且還關注各方交易的協 調與和諧。在現實中,交易各方的私下解決比一般法律規則更能設計出令人滿意的糾紛解決辦法。交易過程中出 現的糾紛,是通過私人秩序還是法律秩序的方式來解決,完全取決於契約關係治理是否降低交易成本。
3.對解決交易衝突關係方式選擇的啟示。
威廉姆森的契約關係治理理論認為,契約關係當事人所追求的糾紛 解決目標都可以歸結為經濟學意義上的利益最大化。公平、正義和權利是社會與法律所追求的形式價值,但都具 有利益相關性。正義就是每個人與其所應得的東西(利益)之間是均衡狀態,也就是各得其所,當每個人得到其應 得利益時,程式的正義也具有了保障利益的正當性。公平即一視同仁,表現為利益取得的起點及利益分配上的平 等。權利的基本核心即利益,權利即正當利益的法律化。人們訴諸司法的基本目的是為了尋求利益上公平正義的 滿足,這就使公平、正義和權利利益化,使形式上的抽象法律價值具體化和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