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淫幼女案,此案發生在清初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六月。出自《盛京刑部原檔》第17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姦淫幼女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楊瑞
- 出處:《盛京刑部原檔》第175號
案件經過
有人將從皮島帶回的無夫母女二人寄住在正黃旗章京楊瑞之處。楊瑞的屬下楊朱將幼女搶去姦淫。幼女之母告訴楊瑞說:“你的屬下楊朱將我女搶去姦淫。”楊瑞竟將此事隱匿未告。刑部受理此案後,認為罪行嚴重,應予嚴懲。判決楊瑞犯有包庇罪,鞭一百及貫耳,準折贖,並罰銀四十二兩三錢三分入官。姦淫犯楊朱處以死刑,於八市示眾各一天后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