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想性犯罪

妄想性犯罪是指在妄想病態的作用下實施的犯罪行為。與犯罪行為關係較密切的妄想有:(1)被害妄想。無端懷疑或堅信某人或某團體對自己陰謀陷害、迫害,導致報復殺人或傷人。常見於精神分裂症與偏執狂。絕大多數精神病患者的違法犯罪行為均與該症狀有關。(2)嫉妒妄想。懷疑配偶與他人私通,由此可導致傷害、殺害配偶的犯罪行為。(3)被控制妄想。感到自己的身體、思想被外界某種特殊的儀器、生物所操縱、控制,因而極端痛苦,並可繼發被害妄想而攻擊、傷害或控告“操縱者”。(4)鐘情妄想。堅信自己受到某人鐘愛,並不斷作出回報。若一旦證實對方對自己並無感情或發現對方另有所愛,會在絕望中實施強姦、兇殺、傷害等犯罪行為。

關係妄想。將周圍環境中本來與己無關的人或事,都認為與己有關,是針對自己的。這種觀念若與被害妄想結合,易產生攻擊犯罪行為。誇大妄想。自認為有超凡的才能或顯赫的地位、驚人的財富等,有可能導致詐欺等犯罪活動。罪惡妄想。自認為罪惡深重,因微小過失而強烈自責,導致自殘、自殺,或為得到懲罰而進行犯罪活動。疑病妄想。認為自己患不治之症而反覆就醫,視醫生的解釋、開導為不負責任,導致與醫生的糾紛或侵害行為。易人妄想,亦稱“卡普格羅斯氏綜合徵”。認為自己的親人(如配偶、父母等)不是原來的人,是有人冒充以迫害自己,由此產生侵害行為。非血統妄想。認為自己不是現在的父母所生,或認為自己出身顯貴,可能由此傷害親生父母或屢屢提起訴訟而擾亂社會治安。受妄想支配的危害行為是喪失理智的表現,行為人一般無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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