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告叔舅案,此案發生於明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妄告叔舅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張奇二、盛猱
- 出處:《御製大誥續編》第二十
案件詳情,案件分析,
案件詳情
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八月,吳江縣正糧長張鍔孫、副糧長朱太奴告張奇二、盛猱系凶頑之戶,不納官稅。張奇二、盛猱逆被提取至京審問。經審問,張奇二為張鉀孫之親叔,盛猱為朱太奴之舅。朱元璋認為,“古先哲王大道養民,務在彝倫攸敘,否則民不堪命。今糧長張鑹孫等,正告叔,副告舅,絕滅綱常,彝倫大壞。”審理中還查出張鑼孫、朱太奴有不法行為,朱元璋對張鑹孫、朱太奴判以梟首之刑。
案件分析
此案顯系法外用刑,張、朱之罪,律不至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