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如東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建制,掛如東縣林業局、如東縣海洋局牌子。
如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市縣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如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地理信息、林業、海洋等法律法規。起草相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縣級自然資源相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等地方制度、標準、規範。推進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負責縣政府確定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並貫徹執行,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涉及國土空間的各類專項規劃。負責開展城市與地區發展戰略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研究工作,負責區域規劃的協調,建立全縣統一、協調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負責審核、上報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牽頭城鎮規劃區域內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論證工作。負責指導全縣鄉村規劃工作。
(七)負責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
(八)負責全縣範圍內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技術審查。負責全縣範圍內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開展項目選址研究,提出全縣範圍內建設項目(含臨時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條件。負責全縣範圍內建設項目(含臨時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規劃技術審查。
(九)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和管理。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及其專項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全縣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保護的規劃管理和規劃統籌工作。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十一)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三)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開展全縣植樹造林工作。分類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監管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監督指導林業項目管理、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推動林業產業發展。負責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公益林管理,擬訂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貫徹執行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地,按規定提出新建、調整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林木種苗管理工作,管理全縣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等。
(十五)負責組織實施海洋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貫徹執行海洋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統籌協調沿海灘涂圍墾開發管理工作。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六)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七)負責地質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八)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森林火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方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宣傳教育、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九)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城鄉規劃、林業、海洋等專業地理信息系統和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二十)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二十一)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濕地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二十二)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對鎮(區、街道)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土地、海洋、林業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測繪違法案件查處及執法隊伍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重大違法建設認定,建設項目批後監管、規劃核實。
(二十三)按規定履行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二十四)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六)職能轉變。貫徹落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區域生態安全。加快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推進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城市管理局在規劃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行使監督管理權,加強源頭控制、過程監管,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要求整改,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縣經規劃許可的在建項目的批後監管、規劃核實,牽頭負責全縣專業性強的違法建設的認定,對違法建設行為不整改或認為需要行政處罰的,以及發現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或者勘察設計單位有違法行為需要行政處罰的,及時按照程式移送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對縣自然資源局移送的案件應及時處理,並在處理完畢後將結果函告縣自然資源局,適時參加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的聯合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立案查處。兩局建立案件移送、情況通報、信息共享、協調會商等工作機制,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效能。
2.與縣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治方面的職責分工。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縣總體應急預案和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縣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縣自然資源局森林火災、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協調開展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財務審計科、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與測繪科(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自然資源權益與利用科(行政服務科)、國土空間規劃科、耕地保護與生態修復科(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海洋管理科、林業與礦產資源管理科、法規監督科、安全生產監管科、機關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