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主階級法學

奴隸主階級法學,奴隸主階級的法學理論體系。在西方,主要是指古希臘、古羅馬的法學;在東方,包括古埃及、古印度和中國夏商周時期的法學。它們的共同特徵是:(1)為維護奴隸主階級對生產資料和奴隸的完全占有報務,公開宣揚奴隸主階級是天生的統治者,確認奴隸是會說話的工具”。(2)法學與哲學、政治學、倫理學融為一體。除羅馬法學外,大都沒有法學專著,沒有完整的法學體系。(3)宜揚自然法,把法的本質歸結為自然,並最冬歸結為神的意志。(4)法學同宗教、道德直接聯繫、甚至受宗教、道德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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