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負荷

契約負荷也叫“最大需量”(單位:kW),是指客戶在一個電費結算周期內,每單位時間用電平均負荷的最大值.。契約負荷管理直接反映出企業用電管理水平,實際用電負荷與契約用電負荷的差距越大,用電的成本就越高。低於契約負荷就要多付多餘部分的基本電費,而高於契約負荷,高出部分就要加倍付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契約負荷
  • 別稱:最大需量
  • 周期:客戶的電費結算周期
  • 計算:電度電費=電度電價×用電量
計算方法,規定參考,

計算方法

契約用電負荷(MD)是如何計算的
有功電錶以連續15分鐘穩定最大負荷記錄作為本月實際負荷的最大值,且只進不退,按此值對照MD進行收費。所以哪怕一個月中,只有15—20分鐘的負荷超出契約負荷,其餘時間負荷都很低或者根本不用電,則全月的基本電費就按最高負荷收費。
兩部制電價的電費包括電度電費、基本電費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其中:
電度電費=電度電價×用電量
基本電費=基本電價×計費容量
基本電費可按變壓器容量計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計算,按何種方式計費由客戶選擇,但客戶選定計費方式後,一年內不得更改。
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時,計費容量為變壓器和不通過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的總和。
按最大需量計算基本電費時,計費容量為供電部門安裝的最大需量表記錄的最大需量。當最大需量低於變壓器和不通過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總和的40%時,則按容量總和40%計算。
③功因數調整電費=(電度電費+基本電費)×功率因數調整比例

規定參考

不同的地區電力部門的規定可能有差別,以下是上海地區的一些條款,供參考:
第七十條
實施兩部制電價的客戶,基本電費以月計算,按訂立的契約限額作為計算基本電費的依據。實抄最大需量超過契約限額的,超出部分加倍計費。
1. “契約限額”(單位:
kW)是指實施兩部制電價的客戶,根據預見在下個公曆月起將達到的用電最大負荷,經事先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由本公司批准的負荷需求量。一般情況下,契約限額是以公曆月為執行周期的,它是每一個電費結算周期基本電費計收的依據之一。
“最大需量”又稱M.D(單位:kW),是指客戶在一個電費結算周期內,每單位時間用電平均負荷的最大值;
2. 高壓供電客戶的契約限額不得小於受電變壓器容量(包括不經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的40%,但不得大於契約供電容量;
3. 低壓供電客戶的契約限額在50kw至契約供電容量之間調整;
4. 契約限額可按月調整,但應在上月的25日前提出書面申請,並以本公司書面答覆為準;
5. 新裝客戶當月的基本電費按接電日次日起的實用天數計算。增容、減容當月的基本電費,按增容、減容前實用天數結算至增容、減容接電日,增容、減容後按新訂立的契約限額從增容、減容接電日次日起的實用天數計算(每月按當月日曆天數計算);
6. 事故停電、檢修停電、計畫限電及節假日等不扣減基本電費;
7. 新裝客戶接電後首三個月的基本電費,按實際抄錄最大需量計算,高壓客戶最大需量小於契約供電容量的40%時,按40%計算,低壓客戶最大需量小於50kW時,按50kW計算。第四個月按申請時訂立的契約限額計算。客戶經三個月試用後需變更契約限額的,應在第三個月的25日前提出書面申請。25日及以後新裝接電的客戶,次月作為首三個月的起始月;
8. 由多路電源供電的客戶,各路電源應分別訂立契約限額,分別計收基本電費。
9. 由於本公司的原因,客戶用電負荷疊加用於某一路電源,使該路最大需量超過契約限額時,採用最大需量復零的辦法。客戶基本電費按疊加前記錄的最大需量和復零後的抄見數取大者計算;
10. 最大需量按計費電能表的讀數乘以綜合倍率後,四捨五入至整數計算。
第七十一條 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臨時用電、居民客戶及與住宅建築配套的消防設施、電梯、水泵、公燈等不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
客戶向電網輸送的無功電量視為客戶吸收電網的無功電量。本公司以客戶吸收和向電網輸送的無功電量絕對值之和,作為計算功率因數的無功電量,並以此功率因數調整該客戶的電費。
調整電費的功率因數數值,四捨五入至百分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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