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的效力:虛假陳述、錯誤、非法、脅迫等的影響

《契約的效力:虛假陳述、錯誤、非法、脅迫等的影響》是2023年9月1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楊良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契約的效力:虛假陳述、錯誤、非法、脅迫等的影響
  • 作者:楊良宜
  • 出版時間:2023年9月1日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1314 頁
  • ISBN:9787519783037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上下冊)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團隊關於英美契約法系列著作之第四部,與《損失賠償與救濟》《契約的解釋:規則與套用》《契約的履行、棄權與禁反言》共同針對契約法中的重要、與實踐密切相關的課題。
本書分為上下兩冊,從國際商法與國際商事實踐出發,以幫助中國“走出去”的企業與自然人應對複雜商事交易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為立足點,圍繞影響契約效力的因素這一課題展開。全書重點闡釋了國際商事活動中虛假/不正確陳述、可訴陳述、沉默與隱瞞、疏忽或欺詐意見、錯誤、非法、脅迫、不當影響與不合理/顯失公平交易等因素對契約效力的影響,以及可以適用或依賴的立法、先例、救濟途徑等,通過大量的先例和真實案例以及鮮活的細節和務實的技巧,幫助讀者系統性地學習貫穿國際商事交易的基本理念和規則,並為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指引。
本書對律師、公司法務、法官等相關從業人員以及法律研習者學習和研究英美契約法大有助益,對“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加強國際競爭力並保護自身利益亦有幫助。

圖書目錄

第一章 誤述或虛假/不正確陳述
 1.誤述導致一個契約產生
  1.1 誤述在法律上的演變
  1.2 法律對誤述的輕重掌握
1.2.1 例子之一:海上貨物保險
1.2.2 例子之二:公司上市與招股章程
  1.3 誘導與依賴的重要性
1.3.1 誤述有否誘導與被依賴並產生契約與/或造成損失的舉證責任
1.3.2 誤述只需要是訂立契約的有效因素之一
1.3.3 無辜或疏忽誤述下原告仍需要滿足嚴格的“要不是”測試
1.3.4 “要不是”測試的應對
1.3.5 誤述是否需要滿足實質重要
 1.3.5.1 客觀第三人(審理法官或仲裁員)的測試
 1.3.5.2 實質重要與有否被誘導是否為相同情況
 1.3.5.3 受一個實質重要誤述(或不披露)影響或依賴的程度要求
 1.3.5.4 舉證責任
1.3.6 欺詐性誤述下撤銷契約在事實推定下對“要不是”測試舉證責任的轉移
1.3.7 依賴誤述是原告咎由自取(representee’s own fault)
 1.3.7.1 原告受害方可以或是自己作出調查去確定事實真相
 1.3.7.2 疏忽侵權以共同疏忽分攤損失
1.3.8 完整契約條文與沒有依賴條文
 1.3.8.1 條文的作用
 1.3.8.2 沒有依賴條文是否受1967年《Misrepresentation Act》的合理要求制約之爭
 2.誤述帶來法律責任所需要的關係
  2.1 侵權概述
2.1.1 構成疏忽侵權的要件
2.1.2 契約談判中的疏忽誤述誘導產生契約一般不適用疏忽侵權而要以立法解決
2.1.3 欺詐性誤述的被陳述方選擇以立法誤述或欺詐/欺騙侵權尋求救濟
  2.2 非契約關係中或契約談判中的誤述
2.2.1 Hedley Byrne v.Heller(1964)AC 465貴族院先例
 2.2.1.1 特殊關係:自願承擔責任
  2.2.1.1.1 Caparo v.Dickman(1990)2 WLR 358貴族院先例的指引
  2.2.1.1.2 免責聲明
 2.2.1.2 疏忽侵權索賠純經濟損失
2.2.2 Mutual Life and Citizens Assurance Co Ltd v.Evatt(1971)AC 793樞密院先例
2.2.3 後續案件之一:Esso Petroleum Co Ltd v.Mardon(1976)2 Lloyd’s Rep 305抗訴庭先例
2.2.4 後續案件之二:Howard Marine and Dredging Co Ltd v.A Ogden & Sons(Excavations)Ltd(1978)QB 574抗訴庭先例
  2.3 雙方在談判中誤述的特殊關係
  2.4 雙方已經有契約的關係帶來的同步/競合責任
2.4.1 侵權與契約同步的發展
2.4.2 疏忽侵權的構成要件
2.4.3 英國法對疏忽誤述是否能帶來侵權與契約同步責任的不同看法
2.4.4 同步/競合責任為當事人帶來的好處
  2.5 契約關係
2.5.1 根據契約明示或默示要求提供信息或意見的所謂“誤述”實是違約
2.5.2 默示保證或附帶協定/保證
 2.5.2.1 陳述/表述與附帶保證區分之一:雙方對事實真相的認知與理解
 2.5.2.2 陳述/表述與附帶保證區分之二:陳述/表述的實質重要性
 2.5.2.3 陳述/表述與附帶保證區分之三:事實陳述與訂立契約的相隔時間
 2.5.2.4 陳述/表述與附帶保證區分之四:有關契約的形式
 2.5.2.5 陳述/表述與附帶保證區分之五:其他個別案件的特定事實
  2.6 善意責任關係
2.6.1 普通法與大陸法下善意原則或責任的巨大差異
 2.6.1.1 美國法/紐約州法下契約有默示的善意要求
 2.6.1.2 法國/德國民法典視善意為公共政策
 2.6.1.3 加拿大Bhasin v.Hrynew(2014)3 SCR 494最高院先例確認善意原則
2.6.2 善意責任的定義或標準
 2.6.2.1 立法中的善意
 2.6.2.2 普通法要根據背景/語境來確定具體含義
 2.6.2.3 善意的最低標準
2.6.3 善意責任會否帶來更多誤述或不自動披露的爭議
2.6.4 英國法律對善意責任的延伸之一:行使裁量權/選擇權
 2.6.4.1 普通法對行使契約裁量權、選擇權或權利的約束的演變
 2.6.4.2 行使裁量權的“Wednesbury測試”與“Braganza責任”
  2.6.4.2.1 公法範疇的“Wednesbury測試”
  2.6.4.2.2 “Wednesbury 測試”適用在私法範疇的仲裁法
  2.6.4.2.3 Braganza v.BP Shipping Ltd(2015)UKSC 17最高院先例的“Wednesbury/Braganza測試”
  2.6.4.2.4 “Wednesbury/Braganza測試”帶來“Braganza責任”對決策人行使契約裁量權、選擇權或權利的約束
 2.6.4.3 “履行/契約選擇權”與“商業/真正選擇權”
 2.6.4.4 適用White & Charter先例的無約束傳統法律地位與默示“Braganza責任”的權利的區分
 2.6.4.5 “Braganza責任”可否以明示條文排除
 2.6.4.6 涉及是否適用“Braganza責任”爭議的先例
  2.6.4.6.1 先例之一:Equitas Insurance Ltd v.Municipal Mutual Insurance Ltd(2019)EWCA Civ 718抗訴庭先例
  2.6.4.6.2 先例之二:TAQA Bratani Limited v.Rockrose UKCS8 LLC(2020)EWHC 58(Comm)先例
  2.6.4.6.3 筆者的中國香港特區仲裁案件
2.6.5 英國法律對善意責任的延伸之二:關係契約
 2.6.5.1 開創關係契約說法的Yam Seng Pte Ltd v.International Trade Corp Ltd(2013)EWHC 111(QB)先例
 2.6.5.2 總結認定關係契約的考慮因素的Bates v.Post Office(2019)EWHC 606(QB)先例
 2.6.5.3 對關係契約的小結
2.6.6 對善意原則的總結
  2.7 信義/誠信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
2.7.1 誠信關係的例子:公司董事的誠信關係與責任
 2.7.1.1 確認公司董事是受託人的早期先例:Aberdeen Railway Co v.Blocky Brothers(1854)1 Macq.461
 2.7.1.2 確認公司董事對股東沒有誠信責任的近期先例:Sharp v.Blank(2015)EWHC 3220(Ch)
 2.7.1.3 股東以公司董事違反誠信責任提起訴訟的例外
  2.7.1.3.1 派生訴訟
  2.7.1.3.2 反映損失/反射損失
  2.7.1.3.3 公司董事與個別股東有特殊關係
2.7.2 誠信關係與契約關係的融合
2.7.3 誠信責任與善意責任的區別
2.7.4 商業關係中的誠信責任
 2.7.4.1 案例之一:Ross River Ltd v.Waveley Commercial Ltd(2013)EWCA Civ 910抗訴庭先例
 2.7.4.2 案例之二:Murad v.Al-Saraj(2005)EWCA Civ 959先例
 2.7.4.3 案例之三:Al Nehayan v.Kent(2018)EWHC 333(Comm)先例
2.7.5 總結誠信責任與誤述的關係
 3.疏忽誤述的責任的範圍
  3.1 三類被誤述方
  3.2 誤述方對預期會依賴其錯誤陳述的第三人有小心謹慎責任
  3.3 船級社對船舶檢查與簽發證書的錯誤陳述被預期第三人的依賴
3.3.1 The“Morning Watch”(1990)1 Lloyd’s Rep 548先例
3.3.2 The“Nicholas H”(1995)2 Lloyd’s Rep 299貴族院先例
3.3.3 對船級社應否對第三人承擔一個小心謹慎責任的看法
  3.4 不是誤述方預期會被依賴的用途
3.4.1 Peek v.Gurney(1873)LR 6 HL 377貴族院先例
3.4.2 Caparo v.Dickman(1990)2 WLR 358貴族院先例
3.4.3 Banca Nazionale del Lavoro SPA v.Playboy Club London Ltd & Ors(2018)UKSC 43最高院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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