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登記制度

契約登記制度是由法國創立,主要特點是以契約為生效要件,土地權利變動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條件,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登記申請不進行實質性審查,只進行形式審查,不向土地權利人頒發權利憑證。土地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未經登記的土地權利不得對抗第三人。

契約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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