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4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奎屯天北新區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2.06.19
- 實施時間:2012.07.01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12年2月14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奎屯天北新區管理條例》於2012年2月14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並於2012年5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6月19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快奎屯市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七師(以下簡稱農七師)統一建設、共同管理的奎屯天北新區的開發、建設,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生態、環境融合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奎屯天北新區(以下簡稱天北新區)。
第三條 天北新區是奎屯市與農七師融合發展的新城區。
天北新區應當按照奎屯市和農七師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依託奎屯、農七師及其周邊的優勢資源,堅持資源開發可持續、生態環境可持續,把天北新區建設成生態優良、環境優美、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的新城區。
第四條 天北新區的產業發展應當按照自治區和兵團、奎屯市和農七師有關天山北坡經濟帶發展規劃,發展以現代服務業為主的第三產業、特色農副產品深加工產業、符合環境保護和循環經濟要求的其他產業。
第五條 天山北坡內投資者、經營者的投資和經營活動以及財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天北新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六條 天北新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天北新區管委會),作為奎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奎屯市人民政府和農七師的指導下對天北新區實行統一管理。
第七條 天碑新區管委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律、法規、規章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天北新區的各項行政管理規定和具體措施;
(二)編制天北新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核、批准天北新區的投資項目;
(四)根據奎屯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天北新區的分區規劃、控制性規劃、專項規劃,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負責實施;
(五)在奎屯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範圍內,負責天北新區的土地管理、土地規劃、開發、利用、經營,受委託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核發有關證件;
(六)負責天北新區建築市場和建設活動的管理,受委託核發有關行政許可證件;
(七)負責天北新區的財政、國有資產、勞動和社會保障、社區、綜治、公安、審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民政、科技、人口與計畫生育等行政管理;
(八)負責天北新區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的投資建設與管理;
(九)管理天北新區的房地產開發和房屋產權、產籍及房地產市場,受委託發放《房屋產權證》及有關證件;
(十)天北新區管委會所屬的工作機構受奎屯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可以對管理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十一)負責天北新區的招商引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進出口貿易等工作;
(十二)協調相關部門設在天北新區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三)奎屯市人民政府和農七師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天北新區管委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幹的原則,設立若干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天碑新區的經濟和行政管理實務,並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及各項規劃、制度、措施的實施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條 奎屯市人民政府、農七師各職能部門對涉及天北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管理職權,可以依法委託天北新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行使,並給與指導。
第十條 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可在天北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天北新區稅收中地方收入部分按比例分成,其預決算接受奎屯市人民政府的審計監督。
奎屯市人民政府和農七師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加大對天北新區的支持力度。
第十二條 天北新區的行政規費按照財權與事權統一的原則,由天北新區管委會依法徵收管理。
第十三條 天北新區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國家支持的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奎屯市、農七師建設項目規劃。
第十四條 天北新區管委會應培育、引導社會中介機構,為天北新區企事業單位、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提供優質、全面、高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 天北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享受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賦予奎屯市、農七師的優惠待遇。
第十六條 天北新區管委會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等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分的,按照隸屬關係一直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複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530(批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