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刑罪指的是秦代審判官吏因適用刑罰失當而構成的犯罪。與不直、縱囚相別。失當有失出和失人。《秦簡·法律答問》:“士伍甲盜,以得時贓值,贓值百一十,吏弗值,獄鞫及值贓,贓值過六百六十,黥甲為城旦。問甲及吏何論?甲當耐為隸臣,吏為失刑罪”。唐後,歸八出人人罪。
失刑罪是中國古代官吏職務犯罪的罪名,“凡因過失使判決量刑不當的,構成失刑罪”。秦簡記載有一個官吏因未及進估算髒物的價值而致用刑不當,被定為"失刑"罪:"士伍甲盜,以得時值贓,贓值百一十,吏弗值,獄鞫乃值贓,贓值過六百六十,黥甲為城旦。問甲及吏何論?甲當耐主隸臣,吏為失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