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財稅、國有資產監管、金融行業監管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擬訂社會經濟發展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縣與鄉鎮政府、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在國家和省規定許可權內,提出地方性稅收政策調整建議。
(三)負責管理全縣財政收支。編制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審核開發區及鄉鎮財政預決算並監督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全縣預決算公開。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基金。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相關制度辦法,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全縣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財務報告編制。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六)執行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管理全縣政府債務,依法制定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統一管理全縣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七)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辦法。
(八)負責辦理和監督全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貫徹落實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辦法。
(九)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負責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十)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縣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
(十一)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二)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代表縣政府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依法指導全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十三)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察、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議和獎懲,提出所監管企業主要領導成員的配備建議,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
(十四)按縣委縣政府工作安排,協調相關部門制定相關改革計畫,推進所監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改革、重組等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金融工作政策規劃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促進全縣金融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等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巨觀金融形勢和全縣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行業發展的建議,協調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負責全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管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承擔地方金融監管有關考核評估、監督問責等具體工作。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
1.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地方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縣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理順縣和鄉鎮政府收入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縣和鄉鎮財政關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增強縣級統籌能力。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
3.防範化解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縣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縣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縣財政局及時共享。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縣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其實施辦法;負責資產配置事項中除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以外的資產項目配置的審批;負責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租賃、投資、處置、變動等事項的審批,組織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和監督管理。會同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擬訂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管理辦法;會同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做好機關辦公用房的統一建設、分配、調整、修繕、管理和公務用車管理等工作。
3.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集資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進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全縣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發展,協調推進全縣企業上市和重組、兼併、再融資工作。聯繫中央駐太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協助做好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協調建立中央駐太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承擔駐太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行業的協調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按規定負責地方金融機構業績評價等有關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下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建設等工作。
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下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全縣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二)綜合股。分析預測巨觀財政經濟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財政信息數據綜合統計工作。落實收入分配政策和住房改革方案。研究擬定政府購買服務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承擔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管理。參與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指導協調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提出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定自然資源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並對其財政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參與地方財稅規章的調研起草。提出減免、退稅及稅制改革等政策建議。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開展稅源調查快報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財政普法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預算股。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全縣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全縣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組織縣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縣對鄉鎮及經濟開發區轉移支付及體制結算工作,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算。承擔全縣部門預算編制的具體工作。承擔全縣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等工作。承擔全縣部門預算項目庫和基礎信息庫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財政收入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擬訂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制定財政資金績效指標體系。組織開展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運行監控、評價結果運用等。承擔縣經濟開發區及稅務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負責人民銀行、預備役、武警、消防、氣象等垂直管理單位有關地方經費保障工作。
負責全縣財政支出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擬訂全縣財政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相關制度辦法。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全縣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政府財務報告編制。
承擔財政政策與地方金融監管、地方金融體制改革協調配合相關工作。執行全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承擔縣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擬定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制度,承擔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縣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相關工作。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業務。擬訂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制度,承擔相關管理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金融工作政策規劃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促進全縣金融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金融行業監督管理和相應的風險處置工作。
(四)政府債務管理股。提出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建議,組織實施政府債務管理的改革措施。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縣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和風險預警管理等制度,承擔政府債務具體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政府債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債券資金還本、付息及專項債券項目申報等有關工作。辦理國際金融組織投融資、發展援助、資金管理和外國政府貸(贈)款等工作,承擔政府外債有關管理工作。
(五)行政政法股。承擔行政、黨派團體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參與縣本級公務用車平台維護和辦公用房維護保障等工作。
承擔政法、市場監督管理、應急、武裝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相關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執法執勤用車編制審核相關工作。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六)教科文股。承擔教育、科技、文化旅遊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有關制度辦法。管理財政科技、文體和教育資金。承擔體育彩票基金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由縣財政局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縣屬文化企業相關工作。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七)經濟建設股。承擔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人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辦理基建投資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和項目安排。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有關基建政策性補貼財政管理工作。承擔軍民融合發展有關財政工作。管理住房保障資金。提出促進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定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八)農業農村股。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 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九)社會保障股。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殘聯、紅十字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和執行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福利彩票基金管理有關工作。編制匯總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貫徹實施省級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管理等辦法。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基金)的監督管理。
(十)企業股。承擔經濟和信息化、商務和糧食、供銷、招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貫徹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十一)會計股。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按規定協助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註冊會計師考試工作,指導全縣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依法指導和監督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
(十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股。擬訂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審核資產配置事項中除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以外的資產配置,按規定審核資產處置、產權變動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等事項。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匯總全縣國有資產情況。監督管理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工作,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辦法,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承擔縣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
代表縣政府依法履行有關出資人職責,協調相關部門制定相關改革計畫。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工作。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體系。根據各方面對所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十三)鄉鎮財政管理股。貫徹執行《預算法》等財政法律法規,規範做好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工作,執行鄉鎮會計核算,加強鄉鎮財務監督工作。指導鄉鎮做好資金結算、賬務處理和其他各項基礎工作,保障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可靠。指導鄉鎮總預算會計履行財政總預算會計職責。指導鄉鎮編制財政預決算及預決算公開工作。
(十四)政府採購股。擬定縣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擬定縣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參與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管工作。對政府採購信息進行統計分析。指導並監管全縣政府採購工作。
(十五)財政監督股。擬訂全縣財政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承擔財稅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和預算管理的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檢查全縣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承擔財政內部控制建設制度制定及監督落實等牽頭工作。負責對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縣財政局(縣國資委、縣金融監管局、縣金融辦)機關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主任)1名、副局長(副主任)2名,總會計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15名。
下屬事業單位設定、職責及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8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