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類博物館培育發展管理辦法(試行)

《太原市類博物館培育發展管理辦法(試行)》是全國首個對類博物館明確申報條件、規範申報流程、專家綜合評審等方式的辦法。此外,還對太原市首批符合條件的類博物館進行了授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類博物館培育發展管理辦法(試行)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
全文,內容解讀,發展歷史,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類博物館業務指導,根據《博物館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非國有博物館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關於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太原市博物館促進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類博物館,是指具有博物館收藏、展示和教育等部分功能,但尚未達到博物館登記備案條件的社會機構,包括太原市行政區域內的紀念館、軍史館、校史館、廠史館、陳列館、規劃館、美術館、藝術館、村史館等。
第三條 加強類博物館培育,將符合類博物館申報條件的社會機構,自願申報後納入行業指導範疇,做好孵化培育。
第四條 類博物館安全、消防等由其申報主體負責,申報主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第二章 類博物館申報
第五條 類博物館申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館址;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藏品;
(三)具有陳列展覽;
(四)具有一定的社會教育功能;
(五)申報主體為社會機構或個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 類博物館申報,應當經館址所在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後,向市文物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類博物館申報書;
(二)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三)藏品目錄;
(四)陳列展覽方案;
(五)社會機構證明檔案、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第七條 市文物局根據申報情況,組織博物館展陳與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綜合評審,合格的納入培育庫,不合格的提出補正意見。申報主體應根據補正要求,整改補充完善後提出下一次申報。
第八條 市文物局每年通過專家評審等方式,對類博物館進行年度考核和評定,給予適當表彰獎勵。
第九條 市文物局對類博物館培育庫實行動態管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類博物館,不再納入培育庫:
(一)類博物館主動申請退出的;
(二)類博物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類博物館入庫後三年未完成博物館備案的,自行失效,重新申報培育;
(四)類博物館已完成博物館備案的;
(五)太原市文物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類博物館培育
第十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類博物館業務指導,根據博物館備案政策及要求,引導類博物館結合自身條件,逐步提升,達到博物館備案條件。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優先利用騰退文物建築、工業遺產、空置廠房等閒置空間興辦類博物館。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舉辦培訓,提升類博物館陳列展覽、學術研究、藏品管理、社會服務等業務水平。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國有博物館對口幫扶具有發展潛力的類博物館,促進類博物館業務水平提升。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類博物館加強藏品管理,進行藏品分類,並按照《博物館條例》《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藏品總賬、分類賬及藏品檔案。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類博物館深入挖掘藏品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和時代精神,並轉化為陳列展覽、教育傳播的內容,加強藏品價值的挖掘闡釋和傳播利用,豐富全社會歷史文化滋養。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幫助類博物館講解人員提升專業水平,更好地講述太原故事,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太原市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試行一年,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其中,明確實施類博物館培育計畫,支持具有部分博物館功能、但尚未達到登記備案條件的社會機構,依託自身條件打造特色主題博物館,鼓勵引導類博物館逐步達到博物館登記備案條件。採訪中,相關人士表示,這是踐行讓文物“活”起來的有益嘗試,也是推動文物走下高台、走進百姓的生動實踐。

發展歷史

2022年4月,全國第一個《太原市類博物館培育發展管理辦法(試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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