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東西山林地林木認養辦法》在2008.12.20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東西山林地林木認養辦法
- 頒布時間:2008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東西山林地林木認養辦法》已經200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0日
第一條 為改善生態環境,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東西山綠化建設,根據《太原市東西山綠化條例》有關林地林木認養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東西山綠化區內從事林地林木認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地林木認養,是指在林地林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認養雙方通過協定的方式,對東西山綠化區內國有、集體林地林木進行建設、保護、開發和經營的行為。
第四條 林地林木認養應當遵循自願、有償原則,堅持保護生態、促進開發與自主經營相結合的方針。
第五條 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東西山綠化區內林地林木認養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負責省城東西山植樹造林基地林地林木認養的具體工作。
有關區(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東西山綠化區集體林地林木認養的具體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東西山綠化區內林地林木認養工作。
第六條 東西山綠化區內林地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養:
(一)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
(二)屬於軍事禁地、氣象觀測站、衛星轉播塔等關係國家安全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認養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林地林木的認養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認養期滿需續約認養的,應當申請辦理續約手續。
第八條 認養方應當向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或者有關區(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養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認養申請書;
(二)認養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認養方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九條 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或者有關區(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認養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牞完成對林地林木勘查和認養可行性分析報告的評估,並作出答覆意見。
認養方根據可行性分析報告的答覆意見作出認養規劃設計,報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或者有關區(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
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或者有關區(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認養規劃設計20日內作出答覆意見。對答覆同意的,同時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認養雙方在具備以上條件下,簽訂認養協定。
第十條 認養東西山綠化範圍內林權單位的林地林木,須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認養方對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或者有關區(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答覆意見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二條 東西山綠化區內林地林木認養協定應當採用書面方式,並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認養雙方名稱和住所;
(二)認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認養期限和起止時間;
(四)認養林地林木的地點、面積、四至、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五)認養林地林木的經營目的、用途以及期內林地林木的狀況要求;
(六)森林培育、管護及更新造林責任;
(七)風險承擔;
(八)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認養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定標準完成所認養林地80%綠化建設後,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利用林地林木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等經營項目;
(二)認養的林地林木可依法轉讓和繼承;
(三)依法享有國家、省、市的各項優惠政策和補貼;
(四)所認養的林地林木出現異常狀況,應當立即向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或者有關區(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五)綠化建設和開發經營應當依據審定的認養規划進行。
第十四條 在已認養林地內進行各項建設經營活動應當依法進行。
第十五條 因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需要,在認養範圍內施工,占用林地林木或者地上附著物的,應當向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地上附著物所有人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 禁止通過認養東西山綠化區內林地林木資源套取國家相關補貼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認養期間,認養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責成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或者有關區(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解除認養協定: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開發經營項目的;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林地毀壞或者林木死亡的,且未按市綠化東西山管理機構或者有關區(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協定規定的;
(三)未按規定程式進行林地林木認養的;
(四)未按認養協定履約的。
第十八條 認養方在認養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亂砍濫伐、毀林開墾的;
(二)在所認養的林地範圍內非法從事開山取石、採礦等破壞林木植被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採取弄虛作假、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違規認養的;
(四)利用認養東西山綠化區內林地林木資源套取國家相關補貼的;
(五)違反《太原市東西山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九條 對林地林木認養工作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和部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