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暫行規定》是太原市城鄉管理委員會為規範和加強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確保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保證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滿足用戶用水需求制定的規定。
太原市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確保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保證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滿足用戶用水需求,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原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56號)、《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53號)以及住建部、國家發改委等四部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擴建民用住宅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水壓標準,通過建設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設施是將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通過另行加壓、儲存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設施。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壓力水容器)、水泵、閥門、水錶、電控裝置、消毒設備、深度處理設備、水質監控設備等。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範圍為城市規劃區使用城市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與建設、改造與移交、運行管理、水質管理、衛生監督監測、價格管理和成本核算等。
第四條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成本核算和水價的核定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供水安全、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動、拆除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充分發揮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對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
第七條城市供水管網建設或改造時,設計供水壓力應當滿足居民住宅用水合理需求,減少因管網水壓過低而增設二次供水設施數量。
第八條建設二次供水設施應根據市政供水管道承載情況進行必要的技術論證,在保障水質達標和供水管網運行安全的前提下,經濟合理選擇二次供水方式。
第九條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應由具有相應資質單位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及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鼓勵二次供水工程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採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性評價標準要求。
第十一條對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鼓勵由城市供水企業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資產由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維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高層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應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定,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採用蓄水池或水箱的高層住宅二次供水應經消毒處理。設計衛生標準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衛生規範要求。
第十三條為推進二次供水節能技術套用,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收集、掌握二次供水節能技術、設備、產品套用情況,並通過公開招標方式依法建立推薦名錄庫。納入名錄庫的,建設單位應優先納入招標範圍。取得特定專利和專有技術的,可依法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應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由供水企業統建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設成本,以《山西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山西省建設工程其他費用標準》等規定為依據,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該費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定期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匯報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三章改造與移交
第十六條對既有二次供水設施,按照國家規定驗收符合標準規範,按《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業主共同決定同意移交資產的,由公共供水企業接收實施統一管理;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和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設施,應按照標準規範進行改造,改造完成並按照國家規定驗收合格,且經業主共同決定同意移交資產的,由公共供水企業接收實施統一管理。改造費用由產權單位(或物業公司)、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居民合理分擔,地方財政給予補貼。
第十七條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應當與“一戶一表”改造和“庭院老舊供水管網改造”及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等統籌實施,加強物防、技防建設,推行封閉管理模式,切實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第十八條業主或原管理單位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資產轉移相關手續時應將竣工總平面圖、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設備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一併移交。
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未移交二次供水設施所有權但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管理二次供水設施的,應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二次供水設施委託運行、維護管理協定。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統管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與最終供水用戶簽訂供用水契約,實現供水企業管理到戶、計量到戶、服務到戶。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二十條為保證二次供水設施正常、安全運行,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供水企業等應明確各自責任,相互配合,及時通報信息,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第二十一條由城市供水企業統管的二次供水設施,其運行、維護和管理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設施由原產權單位(管理單位)負責,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監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督導,確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二十二條二次供水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水質檢測、持證上崗、檔案管理等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演練,確保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規範。
第二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專業技能,熟悉供水設施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方可上崗。之後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內容包括:
(一)對水池、水泵、供水管道等設施及相關處理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對水池、水箱等各類儲水設備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
(二)確保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按照國家標準規範要求,由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委託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太原監測站定期檢測水質(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
(四)保證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五)處理對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的投訴;
(六)對用戶實行計量、抄表和收費到戶。
第二十五條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應滿足城市供水調度要求。
第二十六條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等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提供臨時供水,並通知用戶。
停水或降壓供水範圍較大或時間較長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七條由城市供水企業統管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建設單位(產權單位)一次性支付。後續運營成本通過城市供水價格統一彌補。
第二十八條由城市供水企業統建統管及已向城市供水企業移交的居民小區二次供水設施運行電費,由供水企業單獨計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電價執行居民用電價格。
第二十九條改造後不向城市供水企業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產權的,其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及運行維護費由產權人承擔。
第五章水質管理
第三十條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水壓以及管理維護等情況進行檢查。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清洗消毒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定期公示水質情況,並將設備維護、清洗消毒、持證上崗、水質檢測檔案等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應按照有關要求,合理加裝水質線上監測設備,對區域內供水情況實施監測,監測數據統一納入城市公共供水水質監管平台。
第三十三條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立即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水質異常報告或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質投訴,應及時處理處置,並會同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水質安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凡違反本規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清徐縣、婁煩縣、陽曲縣和古交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市城鄉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