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企務公開辦法》是一部由太原相關政府部門於2001年01月1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企務公開辦法
- 發布單位:80404
- 發布日期:2001-01-12
- 生效日期:2001-01-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4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1-12
【生效日期】2001-0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1-12
【生效日期】2001-0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太原市企務公開辦法
(2000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1年1月12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促進企業發展,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和集體控股企業。
第三條企務公開是企業的領導人員將生產經營與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等內容,通過一定形式向職工公示的行為。
第四條企務公開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有利於穩定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企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生產經營與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包括長遠規劃、年度計畫、企業經營和財務收支,大宗物資採購、重大基建項目與技術改造項目招投標情況,改革、改制、兼併、破產、出租、拍賣的方案;
(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事宜,包括工資分配、職工獎懲、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社會保險、生活福利、職稱評定、用工裁員、集體勞動契約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三)企業領導人員使用公車、通訊費支出、出差出國(境)費用支出和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四)企業領導人員年終述職評議的結果。
企務公開不得泄露商業秘密。
(一)生產經營與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包括長遠規劃、年度計畫、企業經營和財務收支,大宗物資採購、重大基建項目與技術改造項目招投標情況,改革、改制、兼併、破產、出租、拍賣的方案;
(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事宜,包括工資分配、職工獎懲、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社會保險、生活福利、職稱評定、用工裁員、集體勞動契約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三)企業領導人員使用公車、通訊費支出、出差出國(境)費用支出和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四)企業領導人員年終述職評議的結果。
企務公開不得泄露商業秘密。
第六條企務公開的主要形式:
(一)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二)向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通報;
(三)公開欄公示;
(四)利用內部廣播、閉路電視等載體公布。
(一)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二)向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通報;
(三)公開欄公示;
(四)利用內部廣播、閉路電視等載體公布。
第七條企務公開的時間:
(一)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的,一年不得少於一次;
(二)屬於常規性工作的應當定期公開,屬於階段性工作的應當及時公開。
(一)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的,一年不得少於一次;
(二)屬於常規性工作的應當定期公開,屬於階段性工作的應當及時公開。
第八條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對本單位企務公開實施監督。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本企業的工會組織實施監督,並負責向下一次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監督實施情況。
第九條企業的領導人員不按規定實行企務公開或者公開內容失實的,由企業工會組織提出批評,限期整改。
第十條職工依照本辦法對企務公開實施監督應當保護。對參與監督的職工打擊報復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