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滁州市及行業主管部門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規和決策部署等,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領域有關改革工作。
(二)負責指導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產業規劃,指導和推進住宅產業化工作;指導、監督城鎮房地產開發;加強房地產市場和房產交易管理;規範和監督房地產中介組織和經營行為;負責城市白蟻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制定,並監督執行;負責終審認證結果的抽查、房屋評估結果的審查工作;指導鎮(街)房屋徵收(遷)工作。
(四)負責指導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擬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責任,貫徹落實省、滁州市住房政策,組織實施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房改資金。
(五)負責物業管理的行業指導工作,擬訂物業管理行業的相關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六)負責市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等前期審查工作,會同謀劃重點工程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及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共同擬定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八)組織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建設工程造價和統一定額的實施;負責工程造價管理,發布造價信息。
(九)負責指導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等發展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指導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辦法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重大技術引進;負責指導建築節能、綠色建築推進工作;推進城鎮減排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參與城市地下交通幹線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依法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平時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防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平戰結合,負責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及通信警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防災救災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
(十二)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行業人才引進、人才培訓規劃,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建設工程檔案收集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根據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做好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處的有關工作的銜接。
(十六)職能調整
1.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劃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
2.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管理等職責,劃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林業局)。
3.將市公安消防部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4.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屬地管理,完善體制機制,有效防範安全生產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的政治責任,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5.認真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保障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堅持謀發展必須謀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保民生必須保全全。
6.認真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強化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堅持制定的規定或者採取的措施,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規範,堅持批准開發利用規劃或者進行項目審批(核准),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要求,堅持監督管理,落實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規定。
7.根據事業單位改革規定,直屬事業單位(除行政執法機構按照中央及省部署推進改革外)的行政職能全部收歸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今後不再委託所屬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股)
負責機關公共機構節能和後勤保障等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機要保密、文電、會務、宣傳報導、政務公開、信息發布、網上輿情應對、督查督辦、績效考核、目標管理、安全保衛、對外聯絡、機關文書檔案等工作;負責擬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報告和工作總結;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回復;協助管理機關國有資產等工作。
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職工教育培訓考核等工作;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專業技術職稱標準申報評聘等;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等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等。
(二)法規政策股(行政審批股)
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聽證等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政策等法制宣傳教育、普法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來信來訪來電信訪、維穩、綜合治理工作。
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工作;負責房地產從業企業資質、商品房預售許可等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施工許可證等發放工作,有關資質審核等工作;承擔局業務資料的收集、統計、匯總、歸檔及計算機輔助審批平台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審批相關綜合協調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改革工作等。
(三)財務股
擬訂單位有關財務、資產、資金管理制度、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預決算及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等工作;負責各項資金、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使用;負責管理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工作;負責組織或參與審計工作;負責統計工作等。
(四)住房市場監管股
擬訂住房市場監管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定住房產業發展計畫、政策和相關制度,指導和推進住宅產業化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評估機構、房屋中介的管理;負責房地產交易(包括商品房預售)、房地產中介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監測分析工作;負責城市白蟻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終審認證結果的抽查、房屋評估結果的審查工作;指導各鎮(街)房屋徵收(遷)工作等。
(五)住房保障股
貫徹落實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的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系統建設、各類數據統計、分析工作;負責住房保障資金有關籌集、使用和管理事項。負責房改資金的監督管理及房改相關工作;負責指導住房補貼發放、資格審核和企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方案的審批等。
(六)城市建設股
參與擬訂城市建設年度計畫;負責市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等前期審查,最佳化項目方案並監督實施;管理和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負責公用事業安全監管;指導和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並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歷史街區、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等。
(七)鄉村建設股
負責指導實施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的法規、政策;負責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負責指導建制鎮、集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負責農村危房改造;擬訂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負責組織指導村鎮建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等。
(八)物業監管股
貫徹執行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政策;負責擬訂物業管理髮展的具體措施,依照職權制定物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指導、監督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監督、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建立物業管理誠信檔案制度,負責物業管理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實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天長城市社區雙重領導。
(九)建築市場管理股
貫徹執行建築業的有關政策、規章制度;負責建築領域行業管理,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息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業各資質標準初審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城鄉建設防災減災;推廣套用、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統一定額、工程造價、建設工期定額等;組織實施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工作;負責散裝水泥推廣套用工作;按有關規定,組織施工、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等工作;負責預防和整治建築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負責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等。
(十)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股
負責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管理;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管人員”的監督管理;組織重大工程項目質量安全方案審查;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揚塵治理、文明施工、公益宣傳;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程創優工作;負責並指導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程檔案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指導鎮(街)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等。
(十一)人民防空股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工作;貫徹執行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督;組織和監督檢查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安全和平戰結合、轉換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依法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防要求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防災救災工作;指導鎮(街)、社區開展人民防空工作;承擔人民防空領域改革工作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