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5-07-2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1985年7月20日
規定全文,修訂的規定,

規定全文

【發布單位】802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7-20
【生效日期】1985-07-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天津市第十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土地和資源歸國家所有。土地由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 執行開發區建設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改變開發區範圍內的地形、地貌,不得私自占用土地或者建設、折除各種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土地,須向開發區管委會申請,憑開發區管委會批准的檔案和契約、協定向開發區規劃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書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經批准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不得開採、動用或者破壞地下資源和其他資源。
第六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自簽發土地使用證書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向開發區規劃管理部門提交施工和投產計畫,九個月內開始施工,否則,吊銷其土地使用證書。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正當理由並出具證明檔案,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後,可適當推遲提交施工和投產計畫以及開始施工時間。
第七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完成契約、協定所規定的工程建設要求後,須經開發區規劃管理部門檢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建築規範和安全規定,方可正式使用。擅自投產使用,一經發現,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補辦檢驗手續;導致發生事故,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擴大用地範圍, 應辦理擴大用地的申請和批准手續。
第九條開發區內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年限,由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經營項目的實際需要確定。需要延長使用土地年限,應當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開發區的土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由開發區管委會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在開發區內開辦教育、文化、科學技術、衛生和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公益事業以及技術特別先進項目,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可減收或者免收土地使用費。
在開發區內投資興建和經營供水、 供氣、 供電、供熱、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礎設施,五至十年內減收或者免收土地使用費。
第十二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其用地範圍內按契約或者協定規定應承擔的基礎設施建設,須按城市規劃要求修建。
第十三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其用地範圍內的上水、下水、電力、熱力、煤氣、道路、通訊以及其他工程設施,應自行修建。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規定

(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土地和資源歸國家所有。土地由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
開發區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
第三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執行開發區建設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改變開發區範圍內的地形、地貌,不得私自占用土地或者建設、拆除各種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 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憑開發區管委會批准的檔案、契約和協定,向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用地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第五條 經批准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不得開採、動用或者破壞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六條 使用開發區土地簽訂的契約,必須規定開發期限和條件。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簽發土地使用證書之日起,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或者未按照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收回用地單位和個人的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契約、協定規定完成的工程建設,必須經開發區規劃管理部門檢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建築規範和安全規定,方可正式使用。擅自投產使用的,一經發現,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補辦檢驗手續;發生事故的,使用者應當承擔責任。
第八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擴大用地範圍,應當辦理擴大用地的申請和批准手續。
第九條 土地使用的年限,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經營項目的實際需要或者根據土地出讓契約確定。需要延長使用土地年限,應當辦理延期合作手續。
第十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本市以及開發區的有關規定或者出讓契約繳納土地使用稅(費)、場地費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費。
第十一條 在開發區內開辦教育、文化、科學技術、衛生和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公益事業以及技術特別先進的項目,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可以減收或者免收場地費。
在開發區內投資興建和經營供水、供氣、供電、供熱、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礎設施,減收或者免收場地費。
第十二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在用地範圍內按契約或者協定規定應當承擔的基礎設施建設,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要求修建。
第十三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其用地範圍內的上水、下水、電力、熱力、燃氣、道路、通訊以及其他工程設施,應當自行修建或者承擔工程費用。
第十四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加收滯納金或者給予警告、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對侵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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