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選實施辦法

《天津市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選實施辦法》是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強化綠色發展導向,引領企業綠色轉型,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實施意見》要求,在發展和完善《天津市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基礎上制定的辦法。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發改委、工信局、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於2023年2月13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選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3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發改委、工信局、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 發文字號:津環規範〔2023〕2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市生態環境局等六部門關於印發《天津市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選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生態環境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局:
經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同意,現將《天津市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選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市生態環境局   市財政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市金融工作局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2023年2月13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強化綠色發展導向,引領企業綠色轉型,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實施意見》要求,在發展和完善《天津市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放污染物的企業進行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選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選制度,通過優中選優、表彰先進、政策鼓勵,引導企業提高綠色發展的主動性、自覺性,最佳化資源、能源投入結構,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
第四條  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是同類可比範圍內資源能源投入水平、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產品綠色水平、綠色生產管理水平處於國內或我市領先地位的企業。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本市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選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金融、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
 第六條  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選,以企業自願為前提,由企業自願申報,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誠信的原則。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生產工藝、設備、產品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產業政策、發展規劃等政策檔案要求。
(二)近一年(含成立不足一年)未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未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
(三)近一年(含成立不足一年)無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
(四)近一年(含成立不足一年)無不良信用記錄(不良信用記錄主要包括企業法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企業被列入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名單)。參與環境信用評級的企業,環境信用須為A級或B級。
第八條  申報採用“一張表”的形式,申報企業需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並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申報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的,三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天津市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價指標體系,堅持公平合理、科學規範,主要評價企業資源能源投入、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產品綠色水平、綠色管理水平等方面。
(一)資源能源投入,權重30%。主要評價原輔材料、水資源、能源等強度,投入結構和消耗強度。
(二)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權重50%。主要評價化學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二氧化碳的排放強度,以及年際下降情況。
(三)產品綠色水平,權重10%。主要評價產品全生命周期資源節約、環境友好、消費友好水平。
(四)綠色管理水平,權重10%。主要評價企業在經營管理各個領域、環節的綠色管理水平。
 第三章  遴選、發布與退出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遴選和發布工作,每年遴選和發布一次。
第三方機構通過組織開展申報材料審查、現場核查,召開專家評審會,確定擬入選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擬入選企業名單進行公示,並對最終確定的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鼓勵公眾對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進行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有違反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發現違反規定行為,並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核實的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督促整改或者取消稱號,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激勵政策與遵循要求
 第十三條  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內可享受以下激勵政策:
(一)企業建設項目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同等條件下項目所在區要優先支持保障。
(二)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相關試點評選,廣泛宣傳推廣企業先進經驗技術,及時幫助解決企業遇到的技術難題。
(三)在天津市企業綠色評級評估中,優先認定為深綠企業,鼓勵金融機構重點支持。在申報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審。
(四)優先推薦為“綠色工廠”(市級)。
(五)將獲得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信息推送至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六)列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和重污染天氣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除外)。
第十四條  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帶頭遵守各項法律法規。
(二)帶頭推動資源、能源節約和高效利用,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強度。
(三)帶頭接受社會監督,每年開展不少於1次公眾開放日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參與綠色發展“領跑者”企業評選工作的相關人員均須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評選結果發布之前,一律不得對外泄露相關信息。未經允許,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相關數據或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等四部門關於印發〈天津市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津環規範〔201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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