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0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修訂,2002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修訂,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198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0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修訂,2002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修訂,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198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0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修訂,2002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修訂,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
198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1990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修訂 2002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重新修訂 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規定〉的決定》再次修訂公布。於2004年6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
機動渡船的駕駛員,輪機員,必須經港監部門按船員考試的有關規定考試發證,非機動渡船的渡工經考評發證,方準參加渡運工作;集體、個體渡船的渡工還須持公安部門頒發的《船民證》,並依照《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暫行規定》接受公安機關的...
《天津市沿海邊防治安管理規定》在2000.04.30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修訂條例 (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沿海邊防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
(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
(二)對規定可以在引灤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的工程項目,應當嚴格審批;批准建設的工程項目的選址、定點,應當徵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引灤水源保護區治安秩序的管理和治安保衛工作,...
第四條 (船隻停泊治安管理站)公安部門建立的船隻停泊治安管理站(以下簡稱船管站)是民眾性治安組織,在公安部門領導下,協助維護水上治安秩序。在船管站管理區域內停泊的船隻,應當遵守有關治安管理規定。第五條 (常住戶口登記)船舶...
《武漢市水上治安管理條例》經2001年9月2 8日武漢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01年11月29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共26條,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綜述 (2001年9月2 8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
天津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基本介紹 編輯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加強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地方法規性檔案。《天津市公共運輸治安管理條例》由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1997年10月22日通過(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第86號),自1998年1月1日起旅行施行。條例全文 【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旅館業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以(87)公發36號文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賓館、飯店、酒店、旅社、招待所、車...
《吉林市水上治安管理辦法》為吉林市的地方性法規,其目的為加強水上治安秩序的管理,保證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於1995年8月22日由吉林市人民以第75號政府令的形式發布,並於同年9月1日正式實施,吉林市公安局為該辦法的具體實施單位...
《廣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條例》經廣州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員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員會第12次會議於1999年9月23日批准。1999年10月21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號公告發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水域毗鄰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水上治安聯防制度,通報水上治安工作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社會和諧...
天津市印章業治安管理辦法(修正)(1996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1997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布 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印章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再次修訂公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業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於違反水上治安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依照本辦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
《天津市印章業治安管理辦法》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2004年6月30日印發的一份檔案。【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
《江蘇省水上治安管理辦法》在1996.07.19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上治安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廣大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天津市複印業治安管理辦法》在1990.10.23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檔案原文 第一條 為加強複印業的治安管理,保守國家機密,防止利用複印設備進行違法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
(1996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布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印章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再次修訂公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業的治安管理, 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重慶市水域治安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為了維護水域治安秩序,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合法財產及人身安全,根據《...
《天津市印刷業治安管理辦法》在1990.10.23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印刷業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刷、製版等設備進行違法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印刷、製版...
《天津市公共運輸治安管理條例(2004修訂)》是2004年11月12日發布的條例。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2004-11-12 【生效日期】2004-11-12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
1995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5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營業性射擊場治安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修訂發布,根據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引言 1995年12...
《天津市長途客運汽車行業治安管理規定》是1994年6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 【發布日期】1994-06-01 【生效日期】1994-06-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嚴格管理和便民利民的原則,加強對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依法合理劃分水域和陸地的治安管轄範圍,避免管理失控和交叉重疊。第五條 交通、農業、水利、旅遊、民政、環保、...
第二條 凡在本市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單位或個人,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出租汽車準運證件後十日內,到天津市公安局公共運輸治安分局(以下簡稱公安公交分局)辦理備案手續,提供出租汽車照片和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