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沙化土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封山育林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監督管理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和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林地徵用、占用審核。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有關地方標準及規定,組織實施建設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五)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瀕危物種、珍稀野生動植物及產品出口的審核工作。
(六)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指導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林業改革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八)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管理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九)組織擬定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林業技術項目的推廣和技術攻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林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林業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和人才培訓工作。
(十)研究提出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擬訂相關發展規劃;負責花卉、林木種苗等行業管理。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公文處理、信息、檔案、保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對外聯繫工作。
(二)發展計畫處
負責擬定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監督管理全市林業資金;負責編制年度生產計畫、部門預算和財務預決算;負責林業統計工作。
(三)城鄉綠化處
負責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宣傳、發動和組織工作;負責指導和檢查全市義務植樹、部門綠化和城市綠化工作;制定並下達義務植樹年度任務,負責跨區域、跨系統有關綠化工作的協調;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組的日常工作。
(四)營林處
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擬訂造林綠化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負責全市的濕地保護、防沙治沙工作;負責花卉、林木種苗等行業管理;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農村組工作。
(五)林政資源處(野生動植物保護處)
組織編制並監督報告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審核檢查監督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負責林地徵用、占用初審工作;協調和處理林權糾紛;組織、指導全市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六)市林業局森林公安局
組織、指導森林公安局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督促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重大案件;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