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引灤入港輸水管道管理辦法

《天津市引灤入港輸水管道管理辦法》意在為引灤入港輸水管道是為天津鋼管公司、軍糧城發電廠、電解銅項目、大港油田和乙烯工程等大型企業供水的專用輸水管道。為保障安全輸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引灤入港輸水管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202
  • 【發布文號】:津政發[1993]4號
  • 【發布日期:1993-02-13
檔案出處,辦法細則,

檔案出處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發[1993]4號
【發布日期】1993-02-13
【生效日期】1993-02-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水利局擬訂的《天津市引灤入港輸水管道管理辦法》
(津政發[1993]4號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

辦法細則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市水利局擬訂的《天津市引灤入港輸水管道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引灤入港輸水管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引灤入港輸水管道是為天津鋼管公司、軍糧城發電廠、電解銅項目、大港油田和乙烯工程等大型企業供水的專用輸水管道。
為保障安全輸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天津市水利局是引灤入港輸水管道(以下簡稱輸水管道)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輸水管道工程設施的義務。
第四條輸水管道工程按照經批准的設計要求和工程管理需要,劃定管理範圍和安全保護範圍。
輸水管道管理範圍為管道覆蓋面及由管道兩側外緣向外延伸十米的範圍。
安全保護範圍為管理範圍兩側外緣外延三十米的範圍。
第五條禁止在輸水管道管理範圍內挖溝、取土、堆放物料,植樹、修渠、建房及修建其他建築物;
禁止在輸水管道上部順管道行駛載重車輛。
輸水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打井、鑽探、爆破、開採地下資源、挖築魚塘等危害輸水管道安全的活動。
第六條在輸水管道管理範圍內確需修建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輸水管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在施工中應服從輸水管道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條禁止截取輸水管道內的水和損毀管道設施;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管道設備。
第八條輸水管道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管道管理,定期檢查、巡視管道設施,執行供水計畫,維護輸水工程和國家財產安全。
第九條輸水管道發生故障,輸水管道管理部門應及時排除。在排除故障過程中,當地政府應當做好配合工作。
沿途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積極協助,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阻攔和干擾。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輸水管道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承擔修復或修復費用;對截取管道內水的,由輸水管道主管部門加倍收繳水費;
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輸水管道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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