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山東商會

天津市山東商會

天津市山東商會 英文譯名:TIAN JIN 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TJSDCC 天津市山東商會是連線山東與天津的紐帶和橋樑,是在津的山東籍企業家聯誼互動,尋求更大發展的平台,是齊魯豪傑在天津的家。 團結一致,相互支持,參加商會,共謀發展,為山東與天津人民做貢獻。 發揚山東人“闖關東”和“下衛創業”的拼搏精神,促進魯津兩地的經濟發展。 發揚魯商誠實守信的優良傳統,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和諧經營,嚴格自律,共謀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山東商會
  • 外文名:TIAN JIN 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 意義:連線山東與天津的紐帶和橋樑
  • 性質:民辦機構
機構簡介,商會性質,商會宗旨,商會領導,商會章程,

機構簡介

天津市山東商會是在天津市和山東省兩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領導支持下,以山東籍人士在天津從事生產行銷活動的企業為主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天津市山東商會2007年12月份經山東省政府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予以冠名權,2008年1月10日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批准,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行政許可準予籌備,並於2008年6月26日正式依法成立。天津市軍星管業集團董事長夏成文擔任第一屆和第二屆商會會長,現任會長為付寶伍同志。天津市山東商會的成立對加強在津的山東籍企業和工商界人士的溝通、聯絡,對津魯兩地的經濟往來和優勢互補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目前,商會註冊企業會員近500家,原籍地遍布山東省16個地市,涉及地產置業、建材裝飾、機械化工、金融保險、生物醫藥、新能源、IT、汽車汽配、商貿物流、法律服務等40多個行業和領域;擁有天津市山東德州商會等團體會員10家,設立德州、臨沂、聊城等12個分會和建築、製造、商貿等多個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婦女聯合會。
2010年3月,商會成立黨總支。現下轄黨支部7個,正式黨員近百名。
成立至今,商會始終以“匯魯商資源、集魯商智慧、揚魯商美德、創魯商品牌、立魯商基業”為宗旨,以“宣傳津魯、服務會員;聯絡鄉親、凝聚魯商;嚴格自律、促進發展”為己任,遵循“全體會員共同辦會,同心同德團結興會,全心全意服務立會,規範制度按章管會,壯大實力經濟強會”的辦會理念;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教育”來建設和發展商會,用豐富多彩的活動、團結合作的氛圍、強大的凝聚力吸引和團結在津的山東籍企業和有識之士,已逐步發展成為一個暢敘鄉情,共謀發展的“家園”,更是一個互相幫扶,開拓奮進的“集體”,於2010年被天津市授予“服務引進國內500強優勢企業先進單位”;同年被山東省授予“天下魯商2010年度最具影響力商會”;2012、2013、2014、2015、2016年連續五年被天津市授予“雙向服務先進單位”。2012年商會黨總支被天津市社會組織創先爭優活動指導小組和中共天津市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評為“先進黨組織”;2013年,被評為“中國社會組織4A級單位”,2017年被評為“天津市四好商會”、“天津市示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天津市優秀人民調解員”、“天津市河東區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商會團委獲得“青年文明號”榮譽稱號,2018年榮獲天津市“先進社會團體組織”、全國“四好”商會。
山東商會決心通過創新服務、資源整合,提高會員素質,塑造魯商形象,弘揚魯商文化和精神,引導會員為抱團發展建睿智之言、獻務實之策,積極認識新常態、適應新常態,搶抓新機遇,主動作為,同心同德,幹事創業,群策群力,延續好思路,鞏固好基礎,發展好形勢,確保把商會建設成為一個內外聯繫的視窗、信息傳遞的中心、政企之間的橋樑、經濟服務的幫手、會員企業的娘家,為打造“誠信商會”、“品牌商會”、“百年商會”做不懈的努力,為促進天津和山東的經濟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商會性質

天津市山東商會是以山東籍人士在天津從事生產行銷、法律財稅等活動的企業為主,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民間社團組織。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和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山東省政府發改委、山東省商會的指導與監督。

商會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主動地開展外引內聯活動,特別是加強魯商企業及人員與天津市企業和天津各界的聯繫、溝通,努力做好組織協調和綜合服務工作,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曾進天津和山東兩地經濟發展服務,為促進在津的山東籍企業“聯合自律、共贏發展”貢獻力量。

商會領導

商會會長:付寶伍
常務副副會長:牟海龍、張廣、夏福文、田中立、張平、李尚傑、王從彥、季厭庸、張鑫、王榮博
秘書長:李成水

商會章程

天津市山東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天津市山東商會;英文譯名為TIAN JIN 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RECE;英文縮寫:TJSDCC。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天津市山東商會是以山東籍人士在天津從事生產行銷活動的企業為主,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民間社團組織。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主動地開展外引內聯活動,特別是加強魯商企業及人員與天津市企業和天津各界的聯繫、溝通,努力做好組織協調和綜合服務工作,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增進天津和山東兩地經濟發展服務,為促進在津的山東籍企業“聯合自律、共贏發展”貢獻力量。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和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山東省政府發改委、山東省商會的指導與監督。第五條 本商會的會址設在天津市河東區萬東路陽安里14號樓底商。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為山東爭光,為天津添彩,為山東的經濟發展和天津的繁榮做貢獻。(二)協助會員駐地政府做好會員企業的管理工作,使其經營活動逐步納入規範化管理,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有序競爭,提高會員自律意識。(三)與會員駐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願望、建議和訴求,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推動會員企業健康發展。(四)組織會員開展多種形式的考察交流、招商引資等聯誼活動,加強津魯兩地企業、本會會員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繫,努力成為經濟合作的組織者,區域經濟的合作者。(五)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開通網站,組織津魯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導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經驗,擴大企業影響,提高企業知名度。(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本會會員企業提供諮詢、信息、培訓、法律、融資等服務,舉辦相關展會,承辦相關商貿活動。(七)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扶貧和各項公益活動。評比、表彰優秀會員,宣傳有突出貢獻和成績的先進會員、先進企業的事跡,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推薦表彰先進。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在天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山東籍企業和經濟組織,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天津市山東商會的單位會員;與本商會有密切聯繫的經濟工作者、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等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會員部審查,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商會發給會員證。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承認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按時交納會費;(二)熱心本會工作,關心本會發展;(三)奉公守法,誠信經營,信譽良好。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會議和活動;(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四)獲取本商會提供相關服務的優先權;(五)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並實施監督;(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二)執行本會的有關決議、決定;(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關心本會的建設和發展;(四)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五)按時按數額交納會費;(六)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按時按要求提供報表及有關資料(商業機密除外)。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和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企業如因違反國家法令、政策被取締,或經營管理不善倒閉,則取消會員資格。第十三條 會員要求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相關證件;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作自動退會。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採取協商方式推薦產生。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產生理事會;(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決定與商會有關的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天津市政府經協辦審查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推選常務理事;(三)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1-6人、秘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八)決定副秘書長(1-3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一)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十二)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夠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二十三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可授權會長全權代理職權。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六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名;設會長1名、副會長1-6名,秘書長1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政府經協辦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發展潛力,在本會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因特殊情況需超齡任職的參照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四)為人正直公道、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維護本會利益,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有較高威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會長擔任。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員繳納的會費;(二)海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三)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銀行存款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第二季度,會費繳納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做出明確規定。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的收支情況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審計和監督。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條 本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局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2008年4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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