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寧波商會(天津市寧波商會)

天津寧波商會

天津市寧波商會一般指本詞條

天津寧波商會成立於2004年1月8日,是由寧波籍公民在天津從事生產行銷活動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為主體自願組成的民間商會組織,是天津市寧波經濟建設促進會和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商會)的團體會員,並受寧波市人民政府和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商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寧波商會
  • 成立時間:2004年1月8日
  • 性質:民間商會組織
  • 會員企業:200家
建設宗旨,團隊會員,主要職責,組織章程,招商推介會,

建設宗旨

天津寧波商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履行統一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在《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指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主動地開展外引內聯活動,卓有成效地作好組織協調和綜合服務工作,為會員服務,為繁榮天津和寧波兩地經濟服務,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團隊會員

天津寧波商會現有會員企業200家,行業涉及機械、冶金、電器、家具、服裝、鞋帽、文具、電子及耗材、裝飾品、商務貿易、飲食服務等領域,並湧現出一批像賽象科技、天豐鋼鐵、迪克家私、南洋胡氏等知名企業。這支隊伍已成為天津經濟發展中一支不可低估的重要力量和行業支柱。

主要職責

天津寧波商會作為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的商會組織,主要職責是: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為寧波經濟發展和天津的繁榮作貢獻。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會員企業的管理工作,使會員企業的經營活動逐步納入規範化管理,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有序競爭,提高會員自律意識。充分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建議和要求,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考察、學習、交流等聯誼活動,加強津甬兩地企業以及本會成員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繫,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本會會員企業提供諮詢、信息、培訓等服務,關心會員企業的發展,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組織章程

地址:天津市紅橋區河北大街三條石萬通上游國際尚都家園8號樓1門1203室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天津市寧波商會(天津市寧波經濟建設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Tianjin Ningbo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TJNBC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天津的寧波籍人士、企業家和關心支持天津、寧波發展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愛國愛鄉,團結聯絡在天津的寧波籍人士和關心支持寧波經濟建設人士, 為促進寧波發展和繁榮服務,為天津經濟建設服務,為廣大會員服務,並聯絡海內外親友為津甬兩地經濟發展和繁榮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天津市河東區衛國道太陽城紫玉名邸2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寧波遠期建設發展戰略和近期發展部署計畫,通報寧波經濟建設成就和寧波經濟建設的需求信息。
(二)聽取在天津的寧波籍人士、各界人士和海外親友對建設寧波的建議意見,為寧波發展和繁榮獻計獻策。
(三)積極參與天津經濟建設,為天津發展獻計出力。
(四)廣泛開展津甬兩地經濟、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對口交流與合作,特別是要發揮本會科技、教育方面的優勢,為科技項目開發和培養專業人才做好牽線搭橋和服務工作。
(五)為天津、寧波經濟建設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提供諮詢服務,努力為家鄉辦實事。
(六)發展與兄弟省區市的寧波經濟建設促進會、寧波商會的聯絡,加強橫向聯繫與交流。
(七)為回寧波和寧波來天津探親、旅遊、訪問、考察的鄉親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
(八)加強聯誼工作,發揚相互關心,互相愛護、互相幫助的優良傳統,辦好會員之家,切實維護本會及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
(九)及時通過各種形式反映會務動態,宣傳寧波、天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成就。
(十)發揮本會優勢,為和諧社會建設貢獻力量。
(十一)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扶貧攻堅和各項公益活動,宣傳有突出貢獻會員的先進事跡,評比、表彰優秀會員和優秀論文,並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推薦表彰先進。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在天津的寧波籍人士,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天津寧波籍人士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維護本會的團結和信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原因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對嚴重違法受到刑事處罰的會員,自然終止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1-12人、秘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若干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有威望的老同志擔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十一)討論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工作;
(三)監督本會財務管理情況及會費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會員投訴,組織調查取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11年12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招商推介會

日前,天津寧波商會(經促會)“一學三抓四公開”活動暨招商推介會在津舉行。天津市政協副主席、市工商聯主席黎昌晉出席會議並講話。
黎昌晉說,天津市委十屆四次會議發布了《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這必將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希望天津市寧波商會為美麗天津的建設再創佳績,為天津、寧波兩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更大的貢獻。
商會會長戎鵬舉在致辭中說,2013年,全體會員以“全面學習宣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為主線,按照商會章程和“三服務”宗旨,誠信為本,凝心聚力,為天津、寧波兩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展望未來,2014年,寧波商會將按照上級黨委和業務主管單位工作部署,抓住在津開展“寧波周”活動契機,紮實推進“一學三抓四公開”工作目標實施,努力取得更多實質性成果,不斷開創商會發展新局面。
會上,還舉行了學子分會成立典禮和向困難學生助學捐款活動。據了解,本次年會以踐行社會責任、助力甬商發展為主題,在津各異地商會、行業商會領導和各界代表,商會顧問和會員共1000餘人參加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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