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8年11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8年11月24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1月24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辦法全文,初審意見的報告,修改說明,

辦法全文

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1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年11月24日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敬老、養老工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和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把老年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年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領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老年人工作人員。
各級老年人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對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協調有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
(三)為老年人提供諮詢服務和法律幫助;
(四)推動社會各方面興辦老年公益福利設施;
(五)組織、推動社會各方面開展老年人文化、體育、衛生保健等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六)調查研究老年人工作情況,對老年人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為老年人參與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把敬老、養老教育列入教學內容,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第七條 贍養人或者扶養人應當保障沒有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年人的生活需要,使其不低於贍養人或者扶養人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贍養費數額,由老年人與贍養人或者扶養人商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組織和有關單位調解,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贍養人或者扶養人無論是否與老年人共同生活,都應當承擔老年人的家庭勞務。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人或者扶養人應當予以照料。不能親自照料的,應當請他人代為照料,所需費用由贍養人或者扶養人承擔。
第八條 由人民政府救濟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供養的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其救濟和供養標準應當高於一般老年人,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鼓勵公民或者組織扶養、扶助老年人並與老年人簽訂親友扶養、認親扶養或者其他扶養、扶助協定。
第十條 本市在建立和實施醫療保險制度時,應當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實行掛號優先、治療優先、取藥優先。有條件的可以開辦老年人門診。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做好老年人醫療保健工作,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療,進行健康查體。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十一條 新建或者改造城鎮公共設施、居民區和住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適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動的配套設施。已經建成的居民區,沒有老年人生活和活動配套設施的,可以利用原有閒置的設施,也可以在不影響居民區規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逐步建設。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文化體育活動納入民眾文化體育活動計畫。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逐步設立老年人活動場所。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人活動場所的活動經費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老年教育加強領導,統一規劃;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開展老年教育活動,有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老年人工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教育進行管理。
舉辦各類老年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收費標準,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有條件的可以支付老年人的學費。
第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社區老年人生活服務、疾病護理、文化活動、老有所為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利用各種渠道籌集資金興辦老年福利事業。
鼓勵和支持社會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條件,可以在參觀、遊覽、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
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遊覽公園免收門票費(不包括園內門票)觀看日場電影享受半費優待。
第十六條 對一百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由區、縣人民政府按月發放營養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報導老年事業的成就,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進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宣傳。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依法興辦的為老年人低償服務的經濟實體,給予規範、支持和幫助。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老年人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敬老、養老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獎勵制度,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單位、家庭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因違法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18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初審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若干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初審。
在初審過程中,我們徵求了部分區、縣人大常委會、專家學者和有關老年人工作機構的意見,並召開內務司法委員會,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初審意見報告如下:
老年人是我們國家的寶貴財富,敬老、養老既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們認為,天津市已經進入老齡化城市,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老年人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動員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關心、支持、幫助老年人事業的發展,依法制定我市的實施辦法是十分必要的。《辦法(草案)》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對我市老年人特殊需要的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其內容具有可操作性,是可行的。內務司法委員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經過匯總整理,對《辦法(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社會共同責任。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都是社會共同責任問題,因此建議將這兩條合併為一條。並建議將第二條的‘第二款刪去,因為此款內容屬於法律的客觀要求,不必專門規定。
二、關於老年人事業經費。建議將第四條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修改為:“市和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以與國家法律的規定相一致。
三、關於老年人工作機構職責。建議對第五條第二款做如下修改:將第(四)項的內容移至第二十條,因為關於表揚和獎勵問題是工作機制問題,並非特定職責,而且在第二十條中已有專門規定,可以合併。為了發揮老年人在知識、技能和經驗等方面的優勢,做好“老有所為”的各項工作,建議增加一項職責,即“為老年人參與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條件”,作為本款第(七)項職責。
四、關於老年人醫療。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建議在第十條中增加“市人民政府在建立和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時,應當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的規定,作為本條的第一款。將原第一款修改為:“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實行掛號優先、治療優先、取藥優先。有條件的可以開辦老年人門診。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作為本條的第二款,這樣修改是從實際出發,考慮到各醫療機構不一定都有條件和必要開辦老年人門診。將原第三款中的“提倡為老年人義診。”作為本條的第四款。
五、關於老年人生活和活動設施。建議將第十二條中“已經建成的居民住宅區……,可以因地制宜逐步建設。”修改為:“已經建成的居民區和住宅,沒有老年人生活和活動配套設施的,可以利用原有閒置的設施,也可以因地制宜逐步建設。”這樣修改,主要是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的設施資源,將閒置多餘的,使用率不高的和可以綜合利用的設施,改做為老年人生活和活動配套設施,以解決老年人的需要。
六、關於老年人教育。為了加強對我市各類老年學校的管理,建議在第十三條中增加“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老年人工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老年人教育加強領導,統一規劃,進行管理。”的規定,作為本條的第二款。建議將第十三條原第二款修改為:“各類老年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收費標準,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有條件的可以支付老年人的學費。”這樣規定符合我市的實際,更便於操作。
七、關於對老年人的優待。為了體現出我市敬老、尊老的良好社會風尚,逐步增加對老年人的優待事項,並鼓勵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儘可能地為老年人多辦些好事、實事。建議在第十六條中增加“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條件,可以在參觀、遊覽、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的規定,作為本條的第一款。
八、關於興辦老年福利事業。為了鼓勵和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充分利用各種渠道籌集資金興辦老年福利事業,建議在第十九條中增加“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各方面,利用各種渠道籌集資金興辦老年福利事業”的規定,作為本條的第二款。 九、關於文字表述。為了對有關條款的內容表述得更為準確,建議對一些條款做如下修改:將《辦法(草案)》所述“老齡”統一規範修改為“老年人”。將第六條中的“對青少年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修改為:“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將第七條中“扶養義務人”修改為“扶養人”。將八條修改為:“由人民政府救濟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供養的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其救濟和供養標準應當高於一般老年人。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將第二十條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社會團體”一句,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老年人工作機構”。將第二十一條中“玩忽職守”一詞,修改為“違法失職”。此外,對《辦法(草案)》的有關條款中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適當修改和調整。以上報告,請予與《辦法(草案)(初審意見)》一併審議。

修改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998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會議上的審議發言、內務司法委員會的修改建議以及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主任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下面,我就《草案》修改的幾個主要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明確老年人概念問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對老年人的概念未作明確規定,這樣有可能使人產生疑問。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二、關於設立老年人工作機構問題《草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老齡工作機構,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專職或者兼職老齡工作人員。”有的委員提出,地方性法規中一般不宜對政府機構的設定問題加以規定,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五條將此規定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領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老年人工作人員。”
三、關於老年人的醫療保險問題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老年人的醫療保障問題,當前在社會生活中比較突出,應當增加這方面的規定。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增加規定:“本市在建立和實施醫療保險制度時,應當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作為該條第一款。
四、關於分配、調整、出售住房問題《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分配、調整、出售住房,對離、退休老年人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有的委員提出,隨著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將由過去的福利分配走向市場化,為適應形勢變化的需要,建議取消此條規定。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修改稿》將此條刪去。
五、關於老年教育管理問題《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各界辦好各類老年學校。”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近幾年,我市的老年教育事業發展較快,但缺泛統一規劃,管理比較分散;同時存在辦學條件差、收費不合理等現象,需要明確規定老年教育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鼓勵、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各界開展老年教育活動,但不一定都舉辦老年學校;舉辦各類老年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根據上述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將《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三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老年教育加強領導,統一規劃;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開展老年教育活動,有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好各類老年學校。”“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老年人工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教育進行管理。”“舉辦各類老年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收費標準,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六、關於興辦老年福利事業問題《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鼓勵和扶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老年公益事業,組織社會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有的委員提出,上述規定應當明確義務的主體,這樣才便於實施。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各方面利用各種渠道籌集資金興辦老年福利事業。”並把有關社會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的內容單列為該條第三款。 七、關於對老年人優待的問題《草案》第十六條規定:“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合法的身份證明,遊覽公園免收門票費(不包括園內門票);觀看日場電影享受半價優待”。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為了發揚敬老、尊老的良好社會風尚,僅作上述規定還是不夠的,今後應當逐步增加對老年人的優待事項,尤其在參觀、乘車方面應當給予優待。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條件,可以在參觀、遊覽、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作為該條第一款。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修改和調整。我的說明完了,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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