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會展業發展條例

《天津市促進會展業發展條例》是為了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最佳化會展業發展環境,打造北方會展之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4月,《天津市促進會展業發展條例(送審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促進會展業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天津市商務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天津市促進會展業發展條例(送審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天津市促進會展業發展條例(送審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引導
第三章 促進與發展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最佳化會展業發展環境,打造北方會展之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規劃與引導、促進與發展、服務與保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會展業,是指通過舉辦會展活動,促進工業、科技、貿易、物流、旅遊、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等領域發展的綜合性產業。
本條例所稱會展活動,是指舉辦單位通過招展方式,在特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進行物品、技術、服務等展示,或者以舉辦與展示主題相關的會議形式,為參與者提供技術推介、商務洽談、交流合作、行銷展示和現場體驗等服務的商務性活動。
第三條  本市會展業發展遵循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公平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堅持專業化、品牌化、市場化、國際化、信息化方向,加強產業聯動,提升城市能級,倡導低碳、環保、綠色理念,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會展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會展活動公共服務體系,統籌協調會展業發展以及會展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採取措施支持和引導會展業發展,協調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會展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會展工作部門負責全市會展業綜合協調、引導促進和服務保障等工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會展工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投資促進、智慧財產權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會展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支持會展行業組織發展,鼓勵會展行業組織參與市場研究、標準制定、評價評估和業務培訓,促進行業交流與合作,推動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會展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信用建設,引導會員規範經營,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會展業和重點會展活動的宣傳推廣,提升北方會展之都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對重點會展活動加強宣傳,營造會展氛圍。
第二章  規劃與引導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會展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充分發揮會展業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
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將會展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九條  市會展工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會展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會展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交通運輸、科技創新、文化旅遊等規劃有機結合。
第十條  市會展工作部門會同市規劃資源等部門應當根據會展業發展需要,合理布局會展場館。鼓勵各區盤活現有資源,利用閒置商業載體、老舊工業廠區等存量空間載體更新改造會展場所,舉辦會展活動。
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支持會展基礎設施以及交通、餐飲、住宿等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本市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的合作交流,促進會展業協同發展,推動會展資源共享和有序流動,探索特色展會聯展、巡展,深化會展產業合作,共同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會展品牌。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會展業發展戰略布局,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協作配合,推動在國家會展中心(天津)等展館常年舉辦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國際性展會。
本市支持現有展館錯位發展、良性競爭,不斷完善會展業場館載體功能,提高經營使用效率。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會展業發展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品牌會展培育、會展業宣傳推廣、會展業與相關產業聯動、人才培訓、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市、區相關專項資金可以對本市會展業發展給予引導和支持,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四條  鼓勵商業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最佳化服務方式,為會展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本市會展產業,為會展產業集聚和相關服務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本市建立政府辦展退出機制。市和區人民政府舉辦會展活動的,應當以市場為導向,加大向社會購買服務的力度。
第三章 促進與發展
第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會展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支持土地、人才、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資源向會展產業聚集,構建產業鏈條完整、基礎設施完善、生產生活配套的會展產業生態體系。
第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積極引進會展企業和品牌展會。
鼓勵各類企業、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個人引進或者舉辦會展活動。
鼓勵境內外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在本市設立機構、開展項目合作、參與場館運營,並在人才引進、資金結算、投資便利、通關流程、人員出入境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會展企業。鼓勵企業通過收購、兼併、控股、參股等方式,組建大型會展企業集團。
本市支持中小會展企業發展,鼓勵中小會展企業聯合辦展,推動中小會展企業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十條  市會展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品牌展會培育機制,開展品牌展會評價,培育產業特色鮮明、城市韻味突出、文化底蘊深厚的展會,促進品牌展會發展壯大。
本市鼓勵會展企業通過專利申請、商標註冊等方式,開發利用展會名稱、標誌、商譽等無形資產,提升對展會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和保護水平。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積極發展會展產業集群,推動建立健全行業配套、產業聯動、結構合理、運行高效的會展產業鏈,促進策劃運營、物流倉儲、設計製作以及與會展活動相關的各類專業服務組織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會展業與本市智慧型科技、裝備製造、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重點產業融合發展,鼓勵舉辦與重點產業契合度高、關聯性強、支撐作用明顯的會展活動,帶動招商引資、人才引進、技術交流與創新,提升產業發展能級。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會展業與商貿、文化、旅遊、體育等產業聯動發展,推進集餐飲零售、特色休閒、文娛健身等業態的特色商圈建設,發展特色會展休閒度假區,擴大會展業溢出帶動效應。
第二十四條  本市建立國際會展活動引進和申辦聯動機制。商務、外事、投資促進、文化旅遊等部門和貿易促進機構應當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引進和申辦國際知名會展活動,推動國際會展產業要素在本市聚集。
鼓勵會展企業建立境外分支機構和行銷網路,加入國際會展行業組織,推動會展項目國際認證,提升境外組展辦展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市鼓勵會展載體、展陳技術、服務模式創新,推動會展業數位化、智慧化、生態化轉型升級,培育會展經濟新場景、新業態、新模式,推動線上線下雙線融合創新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市積極發展綠色會展,推動實施綠色會展標準,鼓勵舉辦單位、場館單位、會展服務單位和參展單位使用低碳、環保、節能及可循環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倡導綠色製造、綠色採購、綠色搭建,提升綠色辦展水平。
第二十七條  市會展工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會展業人才培養、引進和激勵政策,加速集聚海內外優秀會展人才。
本市支持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從國內外引進高層次、緊缺會展人才,並根據相關規定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市教育部門應當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結合會展業發展需求,引入國內外會展高等教育資源,最佳化會展業相關學科專業設定與人才培養結構,培養高端複合型會展人才。
市會展工作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等部門搭建產教融合平台,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培訓機構、行業組織和會展企業建立會展教育、科研、培訓和實踐基地,推進產學研協同合作。
第二十九條  本市鼓勵中介組織參與會展活動,提供經濟信息、市場預測、技術指導、對接簽約、投資促進、法律諮詢、人員培訓等配套服務。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最佳化會展營商環境,市會展工作部門應當為會展活動舉辦提供信息諮詢、政務協助等服務,公安、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和現場監管模式,為參展企業和觀眾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條  會展活動期間,舉辦場所停車泊位充分使用仍有不足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周邊道路情況設定臨時停車區域。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為展會設立戶外廣告提供支持和便利服務。
第三十二條  本市應當在網上政務服務平台開設會展服務專區,將與會展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專區統一辦理,並建立多部門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實現政務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為會展活動舉辦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型會展活動綜合保障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保障、交通協調、人員疏導、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會展活動的綜合保障工作,區人民政府認為超出區級保障能力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請啟動市級保障機制。
第三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會展活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宣傳、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依法快速處理會展中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積極運用調解、仲裁等多元化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方式,及時處理會展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現場設立智慧財產權投訴接待點,配合、協助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三十五條  本市鼓勵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公證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為會展活動糾紛處理提供高效、專業的服務。
第三十六條  本市鼓勵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國際會展行業標準認證,推行會展行業標準化運營,推動建立會展管理和服務等的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十七條  市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市會展工作部門等建立會展業統計制度,完善統計指標體系,最佳化調查方法,建立會展業統計資料庫,開展大數據分析,並對會展業發展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三十八條  舉辦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會展活動安全主體責任。會展活動舉辦前,舉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參展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安全責任,配合做好安保工作。搭建會展活動臨時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範。
會展活動期間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舉辦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並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市會展工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會展業信用建設,加快健全場館單位、舉辦單位等會展企業的信用檔案,建立信用評價機制,開展分級分類監管,依法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四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政府部門的招展引展和會展活動服務保障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舉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會展活動的實施方案和計畫,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的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
(二)場館單位,是指為會展活動提供場地和相關服務的單位。
(三)參展單位,是指將物品、技術、服務等在會展活動中展示交流的單位;
(四)會展服務單位,是指在會展活動中為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參展單位、觀眾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飲等專業服務的單位。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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