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

《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推動天津市供熱計量工作,提高社會節能意識,規範供熱計量收費管理,維護供熱用熱雙方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0月,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
  • 發布單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文號:津城管公用規〔2023〕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文字解讀,圖片解讀,

發布信息

市城市管理委  市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城管公用規〔2023〕3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本市供熱計量工作,規範供熱計量收費管理,維護供熱用熱雙方權益,市城市管理委與市發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城市管理委
市發展改革委
2023年10月16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本市供熱計量工作,提高社會節能意識,規範供熱計量收費管理,維護供熱用熱雙方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供熱單位和用熱戶,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民用建築(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中的新建建築和實施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築,實行供熱計量收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居住建築應達到或超過本市二步節能標準。
(二)供熱系統設計應按建築類型分別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熱住宅計量供熱設計規程》(DB/T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DB29-153)。
(三)供熱系統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熱住宅計量供熱施工質量驗收規程》(DB/T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程》(DB29-126)。
(四)供熱系統設施完好並具備供熱計量功能。
(五)熱量表經檢定合格。
第四條 供熱單位與用熱戶應當簽訂計量供用熱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向用熱戶告知用熱量、採暖費結算及熱量表日常維護和故障處理等事項,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六條 供熱計量包括直接計量和間接分攤計量兩種方式。直接計量方式的戶用熱量表和間接分攤計量方式的計量分攤裝置,均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
第七條 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標準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供熱計量收費和結算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用熱戶應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現行面積熱價一次性預交採暖費;用熱戶和供熱單位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逾期未交費的,應當按照計量供用熱契約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二)採暖期前,供熱單位應公示用熱戶熱量表讀數。
(三)採暖期結束後,供熱單位應於30日內將熱量表讀數及採暖期所用熱量告知用熱戶。用熱戶如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覆核申請,供熱單位應對熱量表讀數進行覆核,無異議後雙方確認。
(四)供熱單位按照供熱主管部門每年公布的修正係數,對用熱戶的用熱量進行修正。
(五)用熱戶應從每年度6月1日開始,持上一採暖期供熱單位開具的收費票據原件和用熱戶用熱量確認單辦理採暖費結算,實行多退少補。
第九條 新建居住建築的第一個採暖期進行計量抄表試驗,按照現行面積熱價收取採暖費;經過第一個採暖期檢驗合格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後,第二個採暖期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用熱戶申請第一個採暖期按供熱計量收費的,應在供熱開始前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已實施供熱計量收費但未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由建設單位按照供熱計量交納採暖費。
第十一條 辦理暫停或恢復用熱的用熱戶,應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暫停用熱的用熱戶應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
第十二條 由於熱量表質量等問題導致無法正常計量或計量不準確時,用熱戶供熱計量收費按計量供用熱契約約定進行結算。熱量表因用熱戶人為損壞的,則用熱戶供熱計量收費依據計量供用熱契約約定按面積熱費的120%進行結算,並對熱量表進行賠償。
第十三條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用熱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本市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計量供用熱契約約定溫度的,視為供熱不合格,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退還相應的供熱採暖費。
新建居住建築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用熱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由建設單位承擔本條第一款所列供熱單位責任。
第十四條 因供熱單位原因未按本市採暖期規定供熱的,供熱單位應按未供熱天數雙倍退還按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採暖費。不足24小時的,按1天計算。
第十五條 因供熱設施故障或停水、停電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熱的,供熱單位應按停熱天數退還按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採暖費。不足24小時的,不計算天數。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建委市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津建公用〔2014〕59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文字解讀

《辦法》重點圍繞實行供熱計量收費條件、供熱計量收費和結算的流程及規定、供熱計量退費有關規定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其中明確,用熱戶應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現行面積熱價一次性預交採暖費;用熱戶和供熱單位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逾期未交費的,應當按照計量供用熱契約的約定支付違約金。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用熱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本市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計量供用熱契約約定溫度的,視為供熱不合格,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退還相應的供熱採暖費。新建居住建築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用熱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由建設單位承擔本條第一款所列供熱單位責任。

圖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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