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規定》是2022年12月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天津警備區辦公室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天津警備區辦公室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天津警備區辦公室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備區同意,現將《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天津警備區辦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規定全文
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工作,提高城市綜合防護能力,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減少經濟損失,有效保存國家戰爭潛力,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功能正常運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要經濟目標,是指維繫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命脈,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遭到破壞後,對國計民生、戰爭潛力、維持城市基本運轉和經濟恢復有重大影響的目標。主要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樑、水庫、倉庫、電站等。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是指為保證重要經濟目標基本功能正常運轉而採取的一系列防護行動和措施。主要包括:合理布局、轉入地下、應急加固、隱蔽偽裝、疏散轉移、備份迂迴、信息防護、搶險搶修等。
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應貫徹以戰領建、軍民融合、突出重點、平戰結合、綜合防護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制與部門職責
第五條 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監督、屬地管理、單位落實。
市和區人民政府與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建立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協作機制,協調有關部門編制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重要經濟目標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的管理職能,監督指導有關單位落實防護建設工作任務。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具體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
第六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
(二)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制重要經濟目標目錄;
(三)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定防護方案及防護工作規劃、計畫;
(四)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防護專業隊伍的組建和訓練;
(五)指導、檢查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落實情況;
(六)指導、檢查重要經濟目標單位開展人民防空教育和防護業務培訓情況;
(七)組織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學術研究,推廣交流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經驗;
(八)戰時在人民防空指揮機構領導下組織支援重要經濟目標單位防護救援行動。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協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抓好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專項規劃和審批重大項目時要統籌安排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內容;
(二)參與編制重要經濟目標目錄;
(三)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定防護方案,開展防護建設;
(四)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開展防護訓練、演練。
(五)戰時根據人民防空指揮機構命令,組織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開展防護救援行動。
第八條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防護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要確定專門機構負責具體落實防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工作機制;
(二)編制建設規劃時要貫徹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要求;
(三)制定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
(四)組建防護專業隊伍,定期組織訓練和演練;
(五)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裝備和物資,保障防護經費;
(六)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知識教育、培訓,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研究;
(七)戰時組織本單位重要經濟目標防護行動和消除空襲後果行動。
第三章 重要經濟目標分類分級
第九條 本市重要經濟目標分為能源、通信信息、交通運輸、民生保障、化工、軍工潛力等六類。
重要經濟目標依據其在戰時的地位、作用和性質,以及對戰爭的支持能力、對人民民眾社會生活的影響程度,可分為三級:
一級目標:有重大影響,對全市或更大區域內戰爭潛力、經濟運行和社會正常運轉有重大影響的目標,以及由國家、戰區指令組織重點防護的目標;
二級目標:對城市經濟運行和社會正常運轉有重要影響的目標,以及由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指令組織重點防護的目標;
三級目標:對城市經濟運行和社會正常運轉有較大影響的目標,以及由所在區人民防空指揮機構指令組織重點防護的目標。
第十條 重要經濟目標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重要經濟目標分類分級標準組織確定,並徵求同級軍事機關意見,建立以防護類別、防護等級、防護標準和防護要求為主要內容的重要經濟目標目錄。
各相關單位要予以協助,並如實提供必要的重要經濟目標相關資料。
第四章 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
第十一條 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應當納入市和區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與經濟建設相結合,與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相結合。
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規劃編制工作,應當落實國家有關要求,穩步推進,分步實施,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行業發展專項規劃的統籌銜接。
第十二條 新建重要經濟目標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本著平戰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防護需要,在建設時落實相應的防護措施。對適合地下工作環境的關鍵部位應儘可能建在地下或建有地下備份,並加強保密管理。對於不能轉入地下或者無法修建防護工程的,應當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改建、擴建和維修重要經濟目標應當按照人民防空的需要,落實和完善防護措施,提高抗毀能力。
第十四條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建立平戰一體的防護指揮機構,領導重要經濟目標平時防護準備工作和戰時防護行動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結合生產調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完善指揮場所建設,建立指揮通信平台,配套指揮保障設施設備。為保障指揮需要,有條件的單位戰時應利用人防工程開設地下指揮場所。
第十六條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當制定防護方案並適時進行修訂,及時報送市和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防護方案應當包括重要經濟目標的基本情況、戰時功能、毀傷評估、防護重點、防護措施、指揮編成、防護行動、人員防護教育訓練、防護保障等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當建立防護專業隊伍,主要擔負目標防護、疏散隱蔽、消除空襲後果等任務,開展人民防空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結合平時防恐怖攻擊、安全生產、防災應急加強防護救援訓練、演練。戰時根據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命令,對其他遭襲目標進行防護救援支援行動。
第十八條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進行必要的防護物資、裝備器材儲備,專用物資、裝備器材由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負責,通用物資由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 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經費由所在單位承擔,列入單位運營成本。企業應將本單位防護經費納入企業運行成本,行政單位的防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要依法承擔必要的人員訓練和裝備器材費用,確保人員、裝備器材和訓練落實到位。
第二十條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的防空襲臨戰準備工作,根據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下達的防空襲命令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重要經濟目標單位遭敵空襲時應儘快掌握遭襲情況並及時上報。根據重要經濟目標毀傷程度,按照防護與搶險搶修方案,迅速組織力量消除空襲後果,抓緊恢復生產。
第五章 獎懲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由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給予通報表揚;對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落實不力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