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手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辦法

《天津市二手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辦法》是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共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二手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7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市商務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印發通知

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市商務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二手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二手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交通運輸委       市公安局       市商務局
                       2023年8月27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二手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二手小客車經營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規範經營、依法納稅,方便市民更新車輛,保證小客車調控政策下二手車交易順利完成機動車轉讓登記,根據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二手車交易周轉指標(以下簡稱周轉指標)是指在小客車調控政策下,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手車經營企業購買非營運二手小客車完成機動車轉讓登記時使用的指標。
第三條  周轉指標不限制總量、實行無償配置。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商務、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負責周轉指標的管理。
市小客車總量調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調控服務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周轉指標配置等事務性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管理申請周轉指標的二手車經營企業在本市的備案信息;負責核定合法登記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的周轉指標配置申請及具體額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相關車輛登記業務的辦理;負責待交易二手車上路行駛的管理。
各相關部門負責做好各自職能的數據審核及諮詢接待工作。
第二章  周轉指標的申請和配置
第五條  申請周轉指標的二手車經營企業須為獨立法人機構,在我市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並經本市商務部門備案登記。
二手車經營企業可以以交易市場為平台,使用周轉指標從事二手車交易。交易市場以外的二手車經營企業使用周轉指標從事二手車經營需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六條  交易市場可根據場內二手車經營企業周轉指標使用情況和實際需要統一調配或臨時調劑周轉指標。
第七條  二手車經營企業同時使用的周轉指標數量不得超過其在交易市場內租用的停車位數量或者企業停車位數量。
二手車經營企業在交易市場內租用的停車位數量、企業停車位數量分別由交易市場、本市二手車流通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核定。
交易市場以外的二手車經營企業申請周轉指標,應當具有道路停車位以外的固定停車位,且數量不得低於20個。
第八條  交易市場、行業協會受二手車經營企業委託,可以為二手車經營企業的周轉指標申請工作提供服務。
交易市場內的二手車經營企業申請周轉指標可以委託交易市場辦理。交易市場以外的二手車經營企業申請周轉指標可以委託行業協會辦理。
第九條  二手車經營企業申請周轉指標,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在本市的二手車經營備案信息;
(二)交易市場內租用停車位信息或交易市場外固定使用的停車位信息;
(三)申請周轉指標數量。
第三章  周轉指標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周轉指標配置與使用納入天津市小客車調控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  二手車經營企業使用周轉指標收購二手小客車辦理轉讓登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再製作發放機動車號牌;對已備案銷售企業自願申領機動車號牌的,按原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二手車經營企業使用周轉指標收購的小客車完成轉讓登記後,待交易機動車應在經營場所靜態存放,不得上路行駛。交易市場應加強駐場企業的車輛出入管理,行業協會應監督交易市場以外的企業加強車輛出入管理,嚴控待交易二手小客車駛出經營場所。待交易機動車違規上路行駛的,一經發現報調控服務機構收回該周轉指標。
待交易機動車因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申請辦理轉讓登記等情形確需上道路行駛時,二手車經營企業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二手小客車在同一企業待銷售期間,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 3 次,對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超過 3 次或者二手小客車超過 1 年未出售的,銷售企業應當申領機動車號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再發放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三條  待交易二手小客車完成交易後不產生更新指標。相關車輛辦理完成轉讓登記、註銷登記、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等手續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信息系統向調控服務機構反饋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二手車經營企業因註銷、變更經營範圍等原因不再從事二手車經營的,應當提前將待交易二手小客車處置完畢。
第十五條  二手車經營企業50%以上的使用周轉指標登記的待交易機動車,12個月沒有辦理轉讓登記、註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調控服務機構不得為二手車經營企業配置周轉指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和租賃周轉指標。對擅自買賣、租賃周轉指標的,調控服務機構不再受理相關企業的周轉指標申請;涉及違法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對於經公安、司法機關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借用周轉指標行為的,由調控服務機構公布指標作廢。
對於虛報企業停車場地信息的、駕駛待交易二手小客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上路的,2年內暫停受理相關企業的周轉指標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市保險公司或保險拍賣公司需要申請使用周轉指標的,參照管理辦法中對交易市場以外的二手車經營企業的管理要求,向本市二手車流通行業協會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關於《天津市二手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促進我市二手小客車經營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規範有序經營,更好地最佳化完善我市小客車調控政策,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二手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辦法》,將於2024年1月1日實施,現就該政策的重點內容解讀如下:
一、誰可以申請周轉指標?
答:在我市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並經本市商務部門備案登記的二手車經營企業可以申請周轉指標。
二手車經營企業可以以交易市場為平台,使用周轉指標從事二手車交易。交易市場以外的二手車經營企業使用周轉指標從事二手車經營需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具有道路停車位以外的固定停車位,且數量不得低於20個。
二、二手車經營企業如何申請周轉指標
答:交易市場內的二手車經營企業申請周轉指標可以委託交易市場辦理。交易市場以外的二手車經營企業申請周轉指標可以委託行業協會辦理。二手車經營企業申請周轉指標,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在本市的二手車經營備案信息;
(二)交易市場內租用停車位信息或交易市場外固定使用的停車位信息;
(三)申請周轉指標數量。
三、可以申請多少個周轉指標?
答:二手車經營企業同時使用的周轉指標數量不得超過其在交易市場內租用的停車位數量或者企業停車位數量。
例如,某企業在交易市場內租用了10個停車位,則該企業在同一時間可申請使用10個周轉指標。待該企業將1輛使用周轉指標收購的二手小客車賣出後,該企業可再次申請使用1個周轉指標。該企業將上述10輛使用周轉指標收購的二手小客車全部賣出後,該企業可重新申請使用10個周轉指標。
四、企業使用周轉指標收購的待交易二手小客車能否上路行駛?
答:二手車經營企業使用周轉指標收購的小客車完成轉讓登記後,待交易機動車應在經營場所靜態存放,不得上路行駛。
交易市場應加強駐場企業的車輛出入管理,行業協會應監督交易市場以外的企業加強車輛出入管理,嚴控待交易二手小客車駛出經營場所。待交易機動車違規上路行駛的,一經發現報調控服務機構收回該周轉指標。
五、企業使用周轉指標是否可以收購外地牌照的小客車?
答:可以。二手車經營企業可以使用周轉指標購買本市或外地牌照的非營運二手小客車。購買外地車輛需符合我市現階段實施的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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