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縣戶籍制度改革民政保障配套方案 (試行)》是天柱縣施行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柱縣戶籍制度改革民政保障配套方案 (試行)
- 施行地區:天柱縣
為紮實推進我縣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工作,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促進農業人口有序轉移,切實保障村改居農業轉移人口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根據《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黔東南州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民政保障配套方案的通知》(黔東南府辦函〔2016〕207號)檔案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積極穩妥推進新型城鎮化進程,不斷提高城鎮化的質量和水平,促進村改居農業轉移人口城鎮化,保證村改居農業轉移人口依法享有當地城鎮居民同等權益,為加快全縣經濟發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與全國、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重要保障。
二、政策措施
(一)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5〕16號)中關於“按城鄉區域劃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規定,結合農村人口與城鎮人口劃分的相關規定,對戶籍屬城鎮區域內的村改居人口,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通過入戶核查、家庭經濟核對、民主評議、審核、審批和公示等程式後,符合我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二)持有原村改居居住證並在居住地連續生活滿一年以上,並具有固定住所和穩定收入,且收入低於我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家庭,經居住地所在村改居的居委、派出所出具連續居住證明的,可向居住證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原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申請家庭收入核查等相關工作,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鄉鎮(街道)城鎮規劃區內村改居的農村低保戶,以及農業轉移人口中的農村低保戶,通過所在(或遷入)鄉鎮(街道)、村(居、社區)重新核實收入,審核確定補差金額後,直接審批轉為城市低保戶。
(四)鄉鎮(街道)城鎮規劃區內村改居的農村特困人員,以及農業轉移人口中的農村特困人員,由所在(或遷入)鄉鎮(街道)審核,直接審批轉為城鎮特困人員。
(五)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間村改居的,子女退役後享受所在地城鄉一體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六)享受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其撫恤和生活補助從村改居後次年開始執行城鎮標準。
三、保障措施
(一)各鄉鎮(街道)、村(居、社區)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戶籍制度改革中涉及的民政保障對象情況實行動態監測。
(二)結合工作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加大民政保障工作宣傳力度,積極引導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提高民政保障工作的知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