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房地產行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建築節能與科技進步、市政公用事業、人民防空的規範性檔案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等行政審批事項辦理和服務工作。
(三)負責保障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和政策性住房工作。擬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城區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經營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有關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監督管理。
(四)承擔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貫徹落實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五)負責擬訂貫徹工程建設標準、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的措施,擬訂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貫徹落實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實施意見;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責。
(六)負責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營和房產測繪及其成果運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白蟻防治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中介、房屋安全鑑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房屋交易、租賃與物業服務等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房地產估價與經紀機構備案及其執(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八)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綜合負責全縣建築業行業管理,規範建築市場;負責一般性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準的管理;負責全縣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管理;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擬定施工、建設監理、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參與指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築材料的管理;組織協調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九)擬定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管理;負責市場準入、設計方案招標投標、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管理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監督管理城鄉及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計規範實施、抗震設計。
(十)擬定全縣城市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承擔全縣燃氣企事業市場準入管理及燃氣行業檢查職能。
(十一)負責指導規範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擬定村莊和小城鎮、特色小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管理,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指導全縣重點鎮、示範鎮建設。
(十二)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工作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節能項目。
(十三)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
(十四)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好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十五)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執法監察工作。
(十六)負責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城市防空方案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組織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的建設和管理;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組織人民防空演習,承擔有關搶險救災任務;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及培訓;組織人民防空設施的平時開發利用;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推廣套用人民防空科研結果;戰時組織指揮通信保障和負責發放空襲警報信號,組織人員、物資疏散掩蔽,組織消除空襲後果。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股)。負責本部門機關政務、事務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內部審計,監督本系統財務管理。負責對外宣傳、精神文明、信訪綜治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依法行政和監督執法工作。負責本系統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管理工作。
(二)房地產市場監管股。擬訂全縣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負責對違反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負責城區保障性住房與直管公房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私房政策落實及其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負責全縣房改工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擬定;負責房改方案的具體實施及協調工作;負責房改政策的宣傳和諮詢;負責處理有關房改問題的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原按標準價購買的房改售房,補貼出售房過渡全產權工作;負責房地產租賃市場的培育和管理;負責房地產行業的執法監察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規範性檔案和相關配套檔案的制定;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報告的鑑定工作;負責對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從業人員的培訓。負責房地產企業開發經營、房屋交易、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等行業活動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房地產估價與經紀機構備案監督管理及其從業人員信用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各類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負責指導和推進全縣房地產網路信息化建設;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統計工作,編制房地產形勢分析報告;參與擬定縣本級土地出讓方案、開發項目的審核工作;承擔房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及項目管理;承擔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核發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商品房交易、租賃契約網簽備案管理工作;承擔房產測繪及其成果備案審核職能;指導縣房地產業協會工作。負責全縣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物業管理政策及配套檔案並組織實施;對全縣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業監管並組織開展考核檢查;監督管理物業管理服務市場,建立全縣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開展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備案、物業管理用房配置確認、新建物業承接查驗備案、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務指導等工作;協調處
理本縣物業管理重大矛盾糾紛;指導縣物業管理協會工作;指導全縣白蟻防治管理工作;指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等。
(三)建築業監管股(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股)。綜合負責全縣建築業行業管理,規範建築市場;擬訂規範全縣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對全縣建築施工、建設監理、建設工程造價、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勘察設計諮詢機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資質(資格)的監督管理;承擔施工招標檔案及澄清檔案備案以及各類房屋及其附屬建築、市政工程項目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監督管理;負責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指導縣建設行業協會工作;指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參與清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作;調解工程造價爭議;處理與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負責既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管理;負責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建築行業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城鄉建設工程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全縣各類房屋安全鑑定進行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特種設備作業管理;指導監督全縣工程質量、安全及檢測機構工作。擬訂建築節能與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全縣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負責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組織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推進全縣建築節能,推廣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設計的推廣;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責。
(四)城鄉建設股(燃氣辦)。擬訂全縣城市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承擔全縣城市建設工作,負責城鎮燃氣等行業管理、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縣燃氣行業的監督檢查;負責城鄉建設行業統計、城鎮減排工作。承擔編制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承擔組織檢查項目計畫任務執行情況;負責項目計畫年度目標考核;協調、督促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推進。擬訂全縣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鄉鎮、村莊建設;指導農村危房改造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全縣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示範鎮建設。
(五)人民防空股。負責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城市防空方案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組織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的建設和管理;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組織人民防空演習,承擔有關搶險救災任務;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及培訓;組織人民防空設施的平時開發利用;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推廣套用人民防空科研結果;戰時組織指揮通信保障和負責發放空襲警報信號,組織人員、物資疏散掩蔽,組織消除空襲後果。
機關黨組,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建工作。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 14 名。設局長 1 名,副局長 3 名;正股級職數 5 名。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