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

大陸法是法律體系的代稱。通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或 “羅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以《法國民法典》 和 《德國民法典》為範本的歐洲大陸各國和仿照這種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的總稱。它是和英美法系平行的、有著廣泛影響的法系。

大陸法系形成於歐洲,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包括義大利、瑞士、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等歐洲國家,以及整個拉丁美洲、非洲部分國家,亞洲的日本、伊朗、印度尼西亞、泰國、土耳其。美國的路易斯安納州、英國的蘇格蘭、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屬於大陸法系。
大陸法來源於羅馬法(Roman Law)。羅馬法是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
大陸法的主要特點是強調成文法的作用。成文法(written law)又稱為制定法(statute),它是指國家立法機構依照立法程式制定,並經一定形式公布施行的條文形式的法。大陸法在結構上強調系統化、條理化、法典化和邏輯性,其方法是運用幾個大的法律範疇,把各種法律規則分門別類地歸納在一起。
大陸法各國都把全部法律分為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兩大部分。這種分類法來源於羅馬法,“公法是與國家狀況有關的法律,私法是與個人利益有關的法律。”隨著現代法律的發展,大陸法國家把公法細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國際公法等,把私法細分為民法商法婚姻法家庭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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