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驗光配鏡衛生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在1999.10.09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驗光配鏡衛生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10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0月09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眼鏡驗光配鏡衛生質量(簡稱眼鏡衛生質量)監督管理,保護人體健康,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驗光配鏡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簡稱眼鏡經營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衛生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眼鏡衛生質量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眼鏡衛生質量的日常監督、檢查、管理工作,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各級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眼鏡行業計量檢測設備及眼鏡質量的監督管理和《質量檢驗合格證》的發放工作。
第四條 眼鏡經營單位,必須取得眼鏡衛生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給的《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由市衛生局統一制發。
第五條 申請從事眼鏡經營的單位,必須具備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場所、人員和設備、設施等條件。
第六條 眼鏡經營單位中的驗光配鏡人員,應取得市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預防性健康體檢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其中從事驗光活動的,還需取得市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驗光工作證。
第七條 眼鏡經營單位中的驗光人員驗光時,應佩帶帶有照片的驗光員胸卡,驗光後要填寫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發的驗光處方單。
第八條 眼鏡經營單位中的配鏡人員必須根據驗光處方配裝眼鏡,配鏡誤差應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眼鏡衛生質量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責令補辦手續,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涉及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權的,由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眼鏡衛生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發的罰款票據,所罰款額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眼鏡衛生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